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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个体工商调查报告

更新时间:2023-08-13 06:39:55 来源:高考在线

物价局个体工商调查报告

  一、旅客运输有限公司反映的情况

  县旅客运输有限公司是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县政府关于清理整顿私营客车挂靠的政策规定,经省运管局行政许可批准,于2012年9月17日经县工商局变更注册登记成立的三类公路运输(旅客)企业,注册资金400万元,法人代表郭波运。经营范围:班车客运。公司股东人数9人,经营车辆60辆。该公司反映,大部分经营车辆前身为挂靠长运公司的私营车辆,去年9月,公司与挂靠车辆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车辆收购价格,并经县公证处公证,以合理合法的手续将挂靠车辆及社会车辆收购为公司资产,组建为公司,那么这些车辆已属于公司资产,不属于私营车辆,如果再按每月按座位数,每座位5元的标准上交县工商局“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不合理的。认为成立本有限责任公司后,不应再交纳该项费用。

  理由是:

  (一)所有客车均为本公司资产,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的。

  (二)工商部门对组建公司的客车均未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按照政策规定,不属于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对象,不应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

  (5)车辆收购协议、收据、公证书、相关证明

  (6)关于上交“个体工商车辆管理费”情况请示报告

  (7)2012年度部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据复印件

  (8)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规定

  (9)司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县工商局反映的有关情况

  县工商局认为:该公司虽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和县政府清理挂靠私营客车工作验收通过,经该局注册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有效,不可否认,但其管理的60辆客车均为车主私有财产,不属国有资产,也不属于公司自身拥有的资产,理应按照当前的管理方法,归并为个体运输管理的范畴,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理由有:

  (一)该公司成立以来(包括其前身旅客运输公司)的财务帐簿不建全,帐目不清,且没有连续性;收入、支出情况在公司财务上没有反映;所有司机及聘请的司乘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在公司发放;公司与下属客车的借款合同存在严重的漏洞,且无还款还贷期限。以上情况说明,该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立案作进一步的检查。

  (二)该公司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下属客车的产权属于国有或公司自身拥有的合法凭据,该公司的下属客车产权只能界定为车主的私有财产,仍是挂靠公司的“挂靠行为”。

  (三)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只是沿袭以往的`做法,未加重车主的负担,且只是对私营客车征收,并未对该公司本身征收。

  (四)这些私营客车上交该公司的是管理费,而不是营运收入,也不是利润,足以证明该公司与下属客车的关系是一种“新挂靠”的关系,与成立公司前的挂靠性质无本质区别。

  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同前)

  (2)县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客车界定的初定结果公示(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4)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