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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更新时间:2023-08-04 21:14:43 来源:高考在线

新三板上市资产评估案例参考

  一、问题简要阐述

  有限公司设立时股东赵世远及许卫东分别有实物出资,但未依法进行评估,实际上实物也并没有投入当时的襄樊万州。之后增资时对其进行了补充。

  二、解决方案

  1、如实披露

  公司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了上述事项。襄樊万州设立时股东赵世远、许卫东出资的实物资产并没有投入到襄樊万州,因此并没有评估,襄樊万州设立时出资未完全到位。襄樊万州2001年1月增资时,各股东实际出资实际出资比注册资本多23万,各股东对设立时出资的差额进行了补足。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

  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2013年7月31日出具《验资复核报告》对增资时补充了之前未出资部分进行了复核确认。

  3、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

  挂牌相关的律所出具意见:本所认为,公司上述实物出资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到位,虽然襄樊万州设立时,在出资上有一些瑕疵,但鉴于出资人已进行了出资补足,且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确认以及复核确认,目前注册资本已缴足,上述不规范情形对本次挂牌不构成重大实质性障碍。

  三、案例评析

  挂牌指引中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本案例中,股东原始实物出资没有评估也没有实际出资,公司具有不规范的情形。和之前分析的案例类似,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抽逃出资等不规范的情形并不是没有补救措施,最常见的做法是补足。当然,是否实际补足还需要经过会计师评估和律师出具意见。

  二、新三板案例研讨:股份改制未履行审计评估程序

  智信股份(830878)

  二、2013年6 月,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但公司已采取措施予以规范,符合“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挂牌条件,不构成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一)2013年6月股改时存在的瑕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格物致有限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瑕疵,不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1、各发起人未依法签署《发起人协议》。

  2、整体变更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及监事会设置问题上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未对格物致有限整体变更时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和评估确认,无法确认整体变更事项是否符合《业务规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即未依法进行审计、评估。

  4、未依法对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证,即依法进行验资。

  (二)公司针对上述瑕疵的整改和规范方案及实施

  1、2014 年 1 月 25 日,有限公司股东王建胜、卢善敏、王倩、冷用斌、龙祥红共计 5 人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明确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等事项。同时,全体发起人出具《关于整体变更的声明》,声明:“有限公司的所有资产、业务、债权债务及其他一切权益、权利和义务,自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股份公司之日起由股份公司承继。发起人之间没有发生有关公司整体变更事项的争议,发起人认可公司整体变更事项的有效性,未来不就公司整体变更相关事项发生争议。”

  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全体发起人已就该问题作出声明,因此不会引致公司的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2、针对整体变更时制定的《公司章程》在董事会及监事会设置问题上的瑕疵,股份公司于2013 年 6 月 23 日召开股东大会,重新选举董事、监事,并修订章程,对董事、监事人数及选举问题进行规范,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013年 7 月 3 日,昆明市工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登记。

  3、公司委托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对有限公司截至审计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日的账面净资产进行审计。2014年 1 月 24 日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出具了[2014]京会兴鄂分审字第 12170002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有限公司截至 2013 年 5 月31 日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7,013,877.30 元。

  4、公司委托开元评估对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评估。2014年 1 月 25 日开元评估出具了开元评报字【2013】192 号《评估报告》。经评估,有限公司截至评估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717.45 万元。

  5、公司委托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时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资核查。 2014 年 2 月 8 日北京兴华出具了[2014]京会兴鄂分验字第 1217000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6 月 17 日,股份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股本缴纳的股本合计 500.00 万元,各股东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后截至2013年5月31日止的净资产7,013,877.30元作为出资折合为股本人民币 5,000,000.00 元,净资产超过折股部分 2,013,877.30 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6、2014 年 2 月 10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确认云南格物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云南格物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议案,确认公司形式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以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为审计和评估基准日的审计及评估结果;确认以北京兴华湖北分所审计的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 31 日为基准日的净资产 7,013,877.30 元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500.00 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确认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确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第一届监事会组成人员;确认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承继。

  7、2014 年 2 月 17 日,股份公司向昆明市工商局提交上述材料进行补充备案。同日,昆明市工商局出具《关于云南智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情况的说明》,内容摘要为:“你司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虽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但现已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对有限公司截至基准日 2013 年 5 月 31 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据此折合股份公司股本,办理了验资手续,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且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予以确认,符合公司法及工商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据此,我局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对整体变更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予追究,确认你司于 2013 年 6 月 17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且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实收股本真实有效。目前,在我局的登记状态为正常。”

  三、股改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新三板挂牌的影响

  1、案例回放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码:830839。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股转公司要求中介就该公司股改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挂牌的影响进行说明。

  2、中介意见

  经核查,万通液压有限2014年3月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未履行资产评估手续。根据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需要评估作价,但万通液压有限系以净资产折股的方式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64号)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经核查,在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当地工商部门亦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

  2014年3月26日,日照市工商局核发了注册号为371121228001949的《营业执照》,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当地工商部门亦无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的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根据万通液压有限发起人股东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以及股份公司设立的其他相关文件,股份公司是以万通液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77,331,710.07元(以2014年2月28日为基准日)折合成股本60,000,000股而设立的股份公司。经核查,万通液压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值远大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万通液压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事项已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全体股东亦同意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且无任何异议。

  综上,公司是由万通液压有限以其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而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万通液压有限经评估的净资产值仅是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的一个参考值,而非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据,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后的注册资本一致;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已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至今无任何异议;当地工商部门已核准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公司,未要求公司提供评估报告,至今亦未提出任何异议,目前股份公司经营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因此,本所律师认为,万通液压有限没有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对股份公司的设立和公司本次挂牌均不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3、笔者见解

  该案反映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挂牌公司在历史股改过程中评估是不是必须条件。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评估的,一方面是以非货币资产出资,需要评估作价,另一方面是国有企业改制等需要评估。除上述主要需要评估的两项外,将评估作为必要条件的情况并不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