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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精选六篇)

更新时间:2023-08-15 22:44:44 来源:高考在线

  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要求,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防范铁路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要求,制定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2020-2022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切实在转变理念、狠抓治本上下功夫,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铁路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铁路安全持续稳定,重特大事故有效防范,铁路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得到维护,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整治工作任务

  1.铁路沿线环境安全专项整治。对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山体及边坡溜坍风险、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铁路沿线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开展集中整治,全面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健全完善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各方责任,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托运、违规承运危险货物行为,整治危险货物储存场所,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法规制度体系。

  3.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强化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与管理,全面推进公跨铁立交桥固定资产移交,严防机动车通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事故,防治船舶碰撞桥梁。

  4.铁路路外伤害安全专项整治。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落实铁路护路联防责任制,有力有效制止和减少行人非法上道,依法实施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全封闭管理,并加强封闭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开展铁路沿线路外安全宣传,增强沿线人民群众法治意识,提升路外安全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三、计划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研究制定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召开专项整治会议进行部署。各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管局、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要求,结合本方案,制定细化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认真分析铁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正确研判铁路安全生产趋势,按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铁路路外伤害安全专项整治重点内容,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责任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部门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开展集中督导检查、召开现场推进会、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等方式,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铁路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补充完善铁路安全监管法规制度标准,逐项推进落实。借鉴相关单位部门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国推广应用。总结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铁路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省级人民政府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国铁集团、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按年度总结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开展情况,每年12月中旬报送国家铁路局;2022年底前,对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铁路局牵头成立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家铁路局局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负责专项整治行动整体部署、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铁路局安全监察司,负责安全专项整治日常工作及各项任务督办落实。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地区铁路监管局、铁路运输企业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及时解决整治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地区铁路监管局、地方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专项整治各项工作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照国务院安委会要求,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等纳入对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责任制落实年度考核。

  (三)加强协调配合。地区铁路监管局要会同铁路运输企业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研究解决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督导检查。适时组织开展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进行重点督查。各单位要结合辖区实际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典型问题及违法行为,依法采取问题通知书、通报、约谈、问责及行政处罚等形式,加强问题整改,推进工作落实。

  (五)强化舆论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宣传各地、各单位专项整治活动先进典型,曝光一批重大隐患突出、事故多发的地区和企业,营造珍惜生命、爱路护路、依法护路的良好氛围。

  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2

  为有效净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全面排查整治铁路沿线安全问题,严厉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消除铁路沿线环境重大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实现铁路沿线环境安全“协同监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完成全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营造全民爱路、依法护路的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提升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环境整治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中“地方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的规定,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相关部门铁路安全环境监管、隐患整治等职责,全面推行“双段长”制,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控长效工作机制,探索推动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纳入城乡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协同监管,将铁路桥下及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确保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持续稳定。

  2.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对铁路沿线环境进行经常性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问题立即上报铁路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落实铁路监管部门监管责任。依法实施铁路行业安全监管,对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行政执法,有效净化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积极协调相关各方力量,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组织开展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综合整治,消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4.深化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针对铁路沿线违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设立的危险物品场所和擅自实施的影响铁路基础的施工,以及山体、边坡溜坍风险等重大安全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妥善处置、挂牌督办、限时整改销号。

  5.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由沿线环境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案例,以案示警,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铁路沿线群众守法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营造全民爱路、依法护路的社会氛围。

  (三)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6.铁路沿线轻飘物及危树整治。重点整治铁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防尘网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和倒伏后影响铁路设备设施的高大树木,防止大风天气条件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由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全面排查,共同确定安全隐患及整治措施;由地方人民政府按标准加固轻质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违法彩钢板建筑等设施,督促产权人砍伐或者定期修剪危树。

  7.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违法行为整治。重点整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由铁路运输企业定期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及时上报铁路监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由铁路监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8.铁路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行为整治。重点整治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物品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场所,采矿采石和爆破作业,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及地下水禁采区内抽取地下水,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一定范围内采砂、淘金和擅自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等违法行为。由铁路运输企业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由铁路监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9.全面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新建、改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工程初步设计批准30日内组织划定并公告;既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位于铁路用地范围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划定并公告,位于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地区铁路监管局及时组织划定并公告;所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均按规定设立标桩。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各单位各部门对照“主要任务”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召开动员会议,明确工作目标、整治标准、具体措施、任务分工、责任单位、时间节点、考核要求,对开展专项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在全面巩固高铁沿线环境安全治理成果,落实高铁沿线环境安全管控“双段长”制,实施高铁桥下封闭、绿化美化等措施的基础上,按照“干线铁路优先、客车径路优先,安全隐患优先、重点问题优先”的原则,全面推进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净化铁路沿线环境,按照规定采取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绿化美化等措施,防止问题反弹;全面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设立标桩。

  (三)集中攻坚(2021年)。针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安全痼疾和重点问题,逐处制定整治措施,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公示、督导检查、现场推进会等措施,确保全面消除铁路沿线环境安全隐患,铁路运营安全得到可靠保障;不断完善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治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四)巩固提升(2022年)。健全完善铁路沿线环境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推进铁路安全地方立法工作,将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纳入城乡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协同监管,将铁路桥下及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用地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形成铁路沿线环境相关部门“协同监管、综合整治”的良好局面,营造全民爱路、依法护路的社会氛围,实现铁路沿线环境安全有序可控。

  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3

  为确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国家铁路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实施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工作机制和预防控制体系,扎实推进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场站和装卸、储存设施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得到消除。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完善落实,法规标准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有效提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持续稳定。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落实安全责任体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研究界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监管边界,完善监管制度体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落实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的属地监管责任。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管理。

  (二)深入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督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细化排查措施、严格排查标准,对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危险货物运输工具等,2020年7月底前,完成安全风险隐患自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对于重大隐患要依法报送并实行督办制度。2020年底前要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确保安全隐患应改尽改、消除重大隐患。大力推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化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2022年底前形成较为成熟定型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各地区铁路监管局组织开展国家铁路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强化运输全链条监管和突出问题整治

  1.强化非法托运危险货物整治。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办等十部门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要求,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货物实名运输、托运告知和违规处罚警示、安全诚信等制度,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单据上明示违法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将托运人“不夹带违禁物品、瞒报危险物品及自觉检查货物”等义务在与客户签订的长期运输合同中加以明确。对铁路运输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运输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等非法行为,要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行政处罚信息上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违法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向其行业监管部门通报。

  2.强化违规承运危险货物整治。督促铁路运输企业承运危险货物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2020年底前制定完善和落实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者改变包装等审查措施,以及托运人身份查验、货物安全检查及查验信息登记制度。大力整治货物受理环节查验不合格、安全检查走过场、查验信息登记制度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对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铁路运输企业和托运人不按操作规程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铁路运输企业不按照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等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强化危险货物储存场所整治。各地区铁路监管局要组织全面开展国家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配套的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排查。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全面开展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排查。督促相关企业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危险货物装卸、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按规定开展安全评价,不落实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依据监管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4.强化装卸安全监管。严格铁路危险货物装卸安全监管执法,对未按照操作规程装卸危险货物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装卸设施设备,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未经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和监管职责实施行政处罚。

  5.强化车辆运行安全监管。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企业严格执行《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按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由托运人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以及防护用品;落实《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危险货物车辆途中停留时要远离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监管。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全面开展运输过程中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来源不清的废弃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打击故意隐瞒、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总体部署和国家铁路局《关于全面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支撑保障,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完善法规标准、加强监管执法、加大社会监督和失信约束力度,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铁路运输企业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报送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对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和监控,积极推进铁路运输企业危险货物运输信息与相关的道路、水路运输企业交换共享,管理部门间加强信息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专家组,指导提升企业安全合规能力和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能力。加强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指定专人负责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执法工作,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参加为期不少于2周的专业复训。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安排,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将本方案传达至辖区内铁路运输运输相关企业,并进行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地区铁路监管局、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单位和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专项攻坚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对于问题严重且经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场站和储存设施,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分析,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将相关措施制度化、法制化,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性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4

  为确保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铁路运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健全省级及以下公路、水路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之间“协同监管、综合整治”的协调配合长效工作机制,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得到有效管控,排查出的主要隐患清零,实现公铁并行交汇地段防护设施齐全完好、防撞等级全面达标,公跨铁立交桥全面完成产权移交,机动车通行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事故大幅度减少,显著提升铁路运输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属地责任落实。铁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落实保障铁路安全的职责,推动公跨铁桥梁和公铁并行地段护栏移交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公铁并行交汇地段机动车的巡查和管控,更新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加大对影响通行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消除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隐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对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强化源头治理,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和风险防范,将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铁路运输企业巡查报告职责。铁路运输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公铁并行交汇地段安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对不能处理的安全问题立即上报,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展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落实铁路监管部门责任。铁路监管部门要针对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未按标准设置、防护等级不达标、未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维护管理职责不落实等行为,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4.汲取事故教训确定重点地段。分析研究辖区重点省份、地市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情况,各地区铁路监管局会同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共同研究梳理,分析确定事故易发、多发的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重点地段。

  5.研判安全风险。地区铁路监管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分析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管理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6.开展隐患排查。铁路运输企业会同公路管理部门、水路管理部门,全面完成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隐患问题的排查建库,按职责分工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

  (三)开展防护设施不良整治

  7.公铁并行防护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公铁并行地段靠近铁路的公路侧设置的防护桩(墩、墙)、护栏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护栏防撞等级不足、不能满足安全防护要求,整治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防护设施设备缺失、破损等问题,确保防护设施完好,发生过车辆冲撞铁路事故的防护设施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提升。

  8.公跨铁立交桥防护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公路跨铁路立交桥设置的防护桩(墩、墙)、防护网及安全警示标志等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护栏防撞等级不足,跨越高速铁路的立交桥护栏防护等级宜按现行标准采用八(HA)级。整治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防护设施设备缺失、破损、松脱、坠落等问题,坚决防止车辆及其他物体坠落铁路线路或侵入铁路限界,发生过车辆坠落铁路事故的防护设施应按现行标准进行提升。

  上述两款既有防护设施应符合建设期标准,新增防护设施应严格执行现行标准,整治中相关部门职责、工作要求、经费支出等按原铁道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的铁运〔2012〕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9.公跨铁立交桥附属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公路跨铁路立交桥安装的路灯杆、交通监控等支撑装置安装位置不合理、强度不足等隐患,防止被撞击后坠落铁路线路或侵入铁路限界。

  10.铁跨公立交桥防护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铁路跨公路立交桥的限高防护架、限高限宽标志未按标准设置,限高防护架防撞等级不足,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导致缺失、破损,或破损后未及时加固、修复、更新,防范机动车卡滞、撞击铁路桥梁。

  11.道路标志标线整治。重点整治限速限重标志、标线、减速和引导设施等不按规定设置,缺失、不准或管理维护不到位。公路管理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提供相关管理数据。

  整治实施期间,各有关部门要配合做好公路交通安全管控和铁路天窗开设,在满足施工条件的同时,确保施工安全和铁路运行安全。

  (四)开展公跨铁立交桥移交不到位整治

  12.公铁并行交汇设备设施移交。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公跨铁立交桥、公铁并行地段防护桩(墩、墙)固定资产移交给主管部门,集中整治不按规定移交、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隐患治理不落实等问题。对于设备设施建设标准、交(竣)工验收不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而无法移交的,应明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完善相关手续后再按程序组织移交。

  (五)开展船舶碰撞桥梁隐患治理

  13.铁路跨越航道设备设施整治。各单位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整治Ⅰ、Ⅱ、Ⅲ级航道铁路通航桥梁防撞标准偏低,桥梁和桥区水域有关助航设施、警示标志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到位等问题。

  三、时间安排

  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铁路局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会议,做好动员部署。

  (二)重点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级公路、水路管理部门及铁路运输企业,对排查重点内容逐项进行建档立册,明确每项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具体地点、整治标准、整治要求等内容。对排查出的高铁沿线有关公跨铁立交桥移交、公铁并行交汇地段护栏管理、航道通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逐项进行整治销号,同步推进京哈、京广、京沪、京九、沪昆、陇海等六大干线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

  (三)深入推进(2021年)。总结高铁和六大干线安全治理工作经验,重点推进客车径路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督促落实公路、水路与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治理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四)巩固提升(2022年)。全面推进全国公路、水路和铁路并行交汇地段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经验,健全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地方层面协同共管,巩固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形成省级及以下公路水路管理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相关运输企业之间“协同监管、综合整治”的协调配合长效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落实工作部署,共同维护铁路运营安全,实现铁路运输安全有序可控。

  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5

  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大力消减路外伤害事故,实现全国铁路路外伤害安全形势逐年改善,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和《铁路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年行动,铁路路外伤害安全责任体系得到完善,线路全封闭、公铁交叉全立交工程和安全防护设施得到补强,铁路道口安全有序可控,沿线人民群众法制意识逐渐增强,行人非法上道行为大量减少,铁路路外伤害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铁路交通相撞事故10亿吨公里死亡率控制在0.3以内,铁路运输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安全责任体系

  1.落实属地安全责任。地区铁路监管局、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协调推动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将铁路路外伤害安全综合治理纳入对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要求、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将铁路属地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2.落实企业路外伤害防控责任。铁路运输企业要依法实施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全封闭管理,并加强封闭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广泛开展铁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爱路护路的社会氛围。

  3.落实铁路监管责任。地区铁路监管局要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和相关单位按标准设置铁路封闭设施、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警示标志、健全维修保养制度、开展经常性巡查,保持其良好状态。督促铁路运输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防伤害措施。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维护铁路封闭设施的,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行车瞭望的植物等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对各类路外伤害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依职责严格依法打击,涉嫌犯罪的移送铁路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二)强化风险隐患预防控制

  4.研判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铁路运输企业要配合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辖区路外伤害事故情况,确定路外伤害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线路和重点地段,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围绕非法上道、防护设施缺失破损、非法设置人行通道、道口安全管理薄弱、汛期下穿涵洞积水等问题,深入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管理因素,建立路外伤害安全隐患问题库,逐项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责任人,明确整改期限。

  (三)开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

  5.落实巡查巡视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沿线区间和站内平过道、通道、通勤口、站台两端等关键处所管理力度,加强巡查巡守和劝导,制止闲杂人员上道行走、穿越。

  6.补强安全防护设施。铁路运输企业加强铁路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和管理,杜绝封闭区段出现防护栅栏缺失、破损现象。坚决依法拆除非法道口和人行通道,从源头上消除行人上道、穿越风险。涵洞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要保障行人通行的涵洞排水状态良好,避免涵洞排水不畅导致行人上道。铁路运输企业和地区铁路监管局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涵洞和与铁路产生交汇的排水管道及相关设施提供路由和用地空间,并加强相关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协调。

  7.开展道口安全专项治理。铁路运输企业和道口产权单位严格按标准设置道口预警、通信联络等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警示标志,保证道口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完整有效;加强道口人员培训,严格落实道口作业标准,推广实施道机联控。地区铁路监管局、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与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推动在有人看守道口设置闯红灯交通违法拍照、在无人看守道口设置超速交通违法拍照装置、增设道路信号与铁路来车联动警示装置、在导航地图中加入道口语音警示、在通行客运机动车、多方向机动车道、道口位于坡道下方等重要道口地段设置减速带等工作,积极推进道口“平改立”,明确责任分工和经费保障。

  8.科学规划设置人行立交通道。铁路运输企业协调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设计重点地段上跨线路人行桥、下穿涵洞等技术方案,并筹措资金推进建设,最大限度满足铁路沿线群众出行的基本需求,通过疏堵结合,降低路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风险。

  9.落实机车乘务员防范措施。机车乘务员要提高防伤警惕性,严格按照一次乘务作业标准,发现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必须按规定鸣笛、果断停车。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完善机车乘务员防伤奖励制度,对有效防止路外伤害事故发生的,加大奖励力度,鼓励机车乘务员积极防止路外伤害。

  (四)提升基础支撑保障能力

  10.建立路外安全协调机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研究部署路外安全工作,适时召开路外安全工作会议,实施路外安全通报约谈制度,向路外伤害事故多发、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管理薄弱的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提出强化路外伤害安全管理、整治等工作建议,保障路外安全长治久安。

  11.开展针对性路外安全宣传。地区铁路监管局、铁路运输企业要会同铁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深入重点线路重点地段周边的学校、社区、村庄,开展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事故警示宣传教育,提升沿线群众安全自保意识和守法意识。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5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5月至6月)。各单位、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铁路局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召开专项整治工作启动会议,做好动员部署。

  (二)排查整治(2020年7月至12月)。各单位、各有关部门间要主动协调对接,共同研究部署加强路外伤害监管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推进铁路路外伤害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分析研判重点地段风险,开展路外伤害安全隐患排查,分级实施现场管控,按轻重缓急制定整治措施并督促落实。

  (三)集中攻坚(2021年)。路地各有关方面落实工作责任,重点筹措建设资金,加强施工组织,加大安全技防措施落实力度,完善路外伤害安全管理机制,大力消除重点地区路外伤害隐患。

  (四)巩固提升(2022年)。总结路外伤害专项整治工作经验,深入分析存在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提炼有效措施,形成铁路路外伤害安全监管的具体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铁路安全隐患排查报告6

  自安全大检查活动开展以来,班组本着“从自身岗位出发,眼睛向内查隐患”的原则,对班组职工在日常乘务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进行认真查找、梳理,并着力从问题分析、整改入手,确保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分析透彻、整改彻底,确保安全大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一、眼睛向内、查找隐患

  通过自查,班组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共计108件,其中客车防火防爆安全方面问题58件;劳动安全方面问题24件;列车严重超员情况下旅客组织方面问题16件;应急问题处置方面3件;职工作业纪律落实方面7件。

  1、客车防火防爆安全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旅客吸烟劝阻不及时;消防水桶内积有杂物;列车超员情况下车厢巡视不到位;“三乘”联检查出的问题不能立即修复;车厢内隐蔽处所清理不彻底;“三品”检查流于形式;连接处烟头清理不及时。

  2、劳动安全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安全学习意识淡薄;出退勤未走安全走行线;异地待勤期间不假外出现象时有发生。

  3、列车严重超员情况下旅客组织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车门口安全宣传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辅助设施;车厢内酒瓶、硬制铁制包装壳收取不及时;重点旅客发现不及时。

  4、应急问题处置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乘务员对各项应急预案不熟悉。

  5、职工作业纪律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四检车门;广播室开机脱岗;晚出岗、早离岗;作业程序、作业标准落实不严。

  二、寻根究底、强力分析

  班组对存在安全隐患问题高度重视,深刻反思,就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并对问题较严重的举一反三,人人发言剖析自我,扩大分析。

  1、班组职工对当前特殊重要时期的列车防火防爆严峻形势认识不清,像旅客吸烟劝阻、连接处烟头清理、消防水桶清理、隐蔽处所清理等问题管理力度不够,列车长抓的严问题就有所遏制,稍有放松问题就有所反复,不能做到持之以恒。班组“三乘”联检制度虽能够落实,但还有检查不到位和故障内容不显示的现象。

  2、个别职工对安全规章制度掌握的不全,班组不能够充分利用出务会、返程会时间组织职工学习安全业务。缺乏自我保护意识,“鞭子不打到自己身上不知道疼”,没有意识到自身违章所造成的危害。列车长干惯了、看惯了的思想存在效重,对一些安全惯性问题得过且过,没有真正树立起对职工负责的态度。

  3、列车严重超员情况下各项安全作业标准不能有效落实,简化安全作业程序现象严重。列车长在列车严重超员的情况下存有畏难情绪,巡视车厢不及时,不到位,对乘务员作业情况掌握不清,造成安全管理上的失控。

  4、班组日常教育中放松了对列车各项应急预案的学习,针对性不强,没有真正使职工入脑入心。对各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没有形成良好的学习效果。

  5、个别乘务员作业标准落实不严,在乘务中没有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工作中存在“偷工减料”的现象,暴露出班组在管理上有漏洞,日常考核落实不到位。

  三、紧盯关键、深化整改

  紧紧围绕安全大检查活动,进一步巩固班组现实安全稳定局面,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加强乘务员的消防常识学习,增强防火意识,提高自控能力,列车长要加强巡视,发现违章违纪现象,加强教育和考核。充分发挥“三品”检查小组的作用,加大宣传和查堵力度,做到查堵“三品”经常化、制度化,坚决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列车长严格落实“三乘”联检制度,详细记录发现问题,认真填写“三乘”联检记录,“三乘”联检完毕后由列车长、乘警长、检车乘务长共同签字确认,确保列车不带问题出库。

  2、强化安全教育,落实安全责任,监督、督促乘务人员严格遵守安全作业程序。加强对班组职工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教育,促进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时时刻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来抓。抓人身安全工作“宁听骂声、不听哭声”,巩固班组各项工作安全的稳定局面。

  3、做好列车严重超员情况下的旅客组织工作,加强列车超员情况下的旅客乘降组织,按规定使用安全辅助设施。加大列车巡视力度和防抛宣传,时刻掌握车厢旅客动态,及时发现车厢内的重点旅客并做好登记,提供良质服务。

  4、日常工作中,始终把应急处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尤其是各种应急预案的程序、规定、要求做到熟练掌握,提高职工应急处理能力,加大应急处理能力方面的培训。

  5、规范作业标准,严格作业程序,提高班组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全面强化作业安全,特别针对出站台“四检车门”及车门口“三宣传”这些突出问题加大考核力度,彻底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