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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计生承诺书

更新时间:2023-08-13 23:05:39 来源:高考在线

  篇一:诚信计生承诺书

  甲方: 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

  乙方:(男)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女)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户籍地 现居住地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黔党发?2011?17号文件、安市发?2011?19号文件和《关岭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活动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本村《村规民约》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承诺。

  一、甲方承诺

  (一)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本村人口计生工作。

  (二)依法对本村群众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生殖保健知识咨询服务,传播优生、优育、优教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

  (三)依法为本村符合规定的生育对象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计划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计划生育证明。

  (四)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家庭、推迟或放弃政策内二孩生育的家庭和“独双户”,优先落实各级各部门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

  (五)每年免费为本村生育对象提供一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六)免费为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

  (七)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优先帮助发展种养殖业。

  (八)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在发展经济产业需要贷款时,由村进行担保。

  (九)按规定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十)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承诺

  (一)自觉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积极配合甲方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二)严格遵守《婚姻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早婚、不早育、不政策外生育。

  (三)不违法收养孩子,不帮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对象代养孩子、代管财产、代耕土地。

  (四)按规定按时参加妇检,出现政策外意外怀孕后主动向甲方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生育孩子后,主动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

  (六)违法生育子女后,主动接受甲方按规定进行处罚,主动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七)外出务工前,主动向村报告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并告知甲方流入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按时寄回妇检证明,邮寄费用(在返回时,在2日内向村委会报告相关信息后)由甲方出。

  (八)不做胎儿性别鉴定,不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九)积极向村报告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不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

  (十)教育子女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按政策生育和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相应避孕节育措施,按时参加妇检。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的,乙方有权要求履行承诺,有权向村履约监督小组投诉,有权向上级履约监督机构反映。

  1、甲方未按时履约的,村履约监督小组督促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履行承诺,对仍未履约的报告上级履约监督机构,经查实,确为村责任的,连续3次,取消村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对村责任人给予处罚和责任追究。

  2、甲方未按时履约的,经查实,为乡党委、政府或县、乡直属有关部门的,由县、乡履约监督机构责成乡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履行承诺,对连续3次仍未履行承诺的,取消乡及相关部门年终评先选优资格,对拒不履约的,报经有关部门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年终考核不称职处理。

  (二)乙方违约的,经评议、公示、告知后,仍不履约的,甲方有权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村规民约》和本承诺内容,暂停乙方有关惠民奖补政策和取消计划生育家庭的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在履约监督小组的监督下,自愿承担违约责任,自愿放弃享受的低保等优先优惠政策,并愿接受计生政策法规及《村规民约》规定的相关处罚。

  四、本承诺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计生办各执一份。

  五、本承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坪寨村村民委员会(公章):

  代表人:

  乙方: 夫妇

  年 月 日

  篇二:诚信计生承诺书

  甲方:

  乙方:

  为优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环境,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职工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省、市、六枝工矿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本协议书。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省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1)已婚女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接受节育手术的,按照规定享受休假。在享受以上规定假期间的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考勤、考核和晋级、晋职、提薪。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发放1200 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到小孩年满14 周岁。

  (3)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时,按下列标准审批其基本养老金(退休金),但不得超过其本人原工资总额: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婚后终身无孩的职工,退休时,提高基本养老金(退休金)计发比例的5%。

  (4)发给已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5)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

  2. 每年为乙方免费参加一次妇检。

  3. 免费为乙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

  (二)乙方承诺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的生殖健康服务。

  2、做到持证生育。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怀孕或计划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3、有按要求落实可靠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生育后30天内开始使用避孕药

  具,对采取何种避孕措施有知情选择的权利,落实节育措施后失败的,应主动及时落实补救措施。

  4.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5.不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的对象;侮辱伤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服从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能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效力

  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篇三:县镇诚信计生承诺书

  甲方:**镇镇 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 及小组成员共 人。

  为充分调动广大村(居)民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体现育龄群众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的主人,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实现群众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承诺书:

  一、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

  1、依法兑现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制定的奖励扶助、救助和县民本计生工程的各项奖励优先优惠政策。

  (1)依法生育的双女户顺产后在3个月内、剖产6个月内自觉落实节育手术,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对农村夫妇政策内生育二孩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结扎的奖励1000元(其中,两女户在规定期间内主动结扎的奖励1500元);对政策内生育一孩的夫妇在规定期限内上环的奖励500元;对节育手术失败,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奖励1000元;对未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宜上环、不宜结扎)导致以外怀孕的夫妇,主动落实补救措施的奖励500元。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放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直至子女满16周岁。

  (3)农村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从该夫妇年满55周岁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子女伤残、死亡或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从该夫妇年满49周岁起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10元的标准发放特别奖励扶助金。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奖特扶对象,除上级奖励外,县财政每人每年增补120元;独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增补240元。

  (4)对年满45周岁的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或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等以上)的对象,未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财政每人每年增加100元补贴;对独生子女和两女户家庭,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县财政每人每年增加50元补贴,直至60周岁。

  (5)对独女和二女户家庭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子女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已婚育龄妇女在医院分娩的每人补助500元。

  (6)对夫妻双方均为晚婚或晚育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期内新婚、再生育对象怀孕90天内主动上报孕情信息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7)农村计划生育独双女户家庭的子女,录取县公办高中,独女户减免择校费的50%,双女户减免择校费的30%;对农村独女户考上大学(二本以上)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

  (8)在农村土地集中整治整村推进拆迁安置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和主动放弃再生育指标户,每户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9)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延长产假30天,同时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女子父母光荣证》的,再增加产假30天。对晚婚晚育者,婚假、产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其应享受的福利及评奖评优。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享受休假期。

  (10)对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园、入学、就医、就业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困难群众应当优先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并适当提高生活保障金。

  (11)镇、村居委会积极帮助因重大疾病或因手术致并发症、后遗症致贫的'诚信计生家庭,向有关部门申请优先列为困难户救助,同时对诚信计生困难家庭给予帮(扶)助。

  (12)当地政府给予当年遵守本承诺书、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的诚信计生小组成员每人每年一定的物质奖励,对诚信计生小组长给予双倍的物质奖励和一定报酬。

  (13)优先免费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再就业培训,优先免费参加农业、科技、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举办的养殖、种植技术培训。

  3、提供优质服务:免费办理《生育健康服务证》、《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免费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婚育知识、科技信息、生殖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知识、常见妇科病检查等服务;免费为乙方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上环、取环、人流、引产、结扎等),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孕期保健服务,做好术后、生育后回访。

  4、对计生家庭户承诺不再生育并签订诚信承诺书的,统一免费发放《诚信计生户光荣牌》,减少育龄妇女孕环检次数。对已婚育龄妇女年满40周岁或一方已采取绝育手术、患不孕症或不育症对象户及其他不可孕育(含无配偶的)的,采取访视服务,每年参加统一组织的生殖健康检查一次;对夫妻一方或家庭主要成员或近亲属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居)两委在职干部,以公职作为担保,承担计划生育连带责任及生育一男孩和放弃再生育指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户,每年开展二次孕(环)检服务。对40周岁以下生育一女孩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或二多孩未结扎、初婚待育、再婚夫妻有子女且未实行结扎对象,每年开展四次孕检、二次环检服务。

  (二)乙方承诺

  本人自愿加入诚信计生小组,并承诺做到以下:

  1、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规民约和本承诺书中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自觉参加妇检、康检及其他生殖健康服务。

  2、结婚、怀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及时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

  3、依法生育一孩的,顺产生育后3个月内,剖宫产8个月内在计生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自觉落实上环措施;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后,按时落实长效选择避孕节育措施。

  4、做到一胎持证生育,二胎持证怀孕。怀孕后,不私自鉴定胎儿性别,不违反规定做人流引产;落实节育措施后意外导致政策外怀孕的,自愿主动落实补救措施。

  5、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义务,督促其按法定年龄结婚、按政策生育,并负有在1个月内将子女新婚、怀孕信息告知镇、村责任。

  6、自觉遵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外出务工,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自觉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省内免办),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主动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在外期间每年不少于3次向村(居)反馈孕环情情况。

  7、诚信小组成员相互监督,相互提醒,对出现政策外怀孕行为的,其他成员积极主动做好说服劝解工作,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违法生育行为的,收回《诚信计生户光荣牌》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退回之前取得的所有奖励。

  8、补充承诺:

  二、违约责任及承诺效力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镇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纪律处理。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本人除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外,不再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原享受的相关优先优惠予以追回;同一诚信小组成员出现违法生育,其他成员按照村规民约规定承担违约连带责任。

  本承诺书有效期2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在承诺书有效期内,承诺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修改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承诺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三、本承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小组其他成员可留复印件。

  甲方: 村委会(盖章)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签字):

  小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