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孩子答辩状范文1
答辩人:xxx,住山东省xx县xx小区13号楼2单元301;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xxx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变更抚养关系.实际监护权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是没有任何具体法规依据和事实的。
起诉书中唯一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三十六条.那只是一条关于离婚时子女归属的基本原则,并非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
最高法院关于《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十六条,对变更抚养关系有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其中之一: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一个要件,且不说病残,单就抚养能力而言,也可以问问原告,让原告实事求是地说,难道被告真的无力一个孩子吗?!我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全村很难能找到一个能说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连周围村庄不少人都了解被告是众所周知的富户。被告有厚实的积蓄房产三处,每月保安收入.抚恤金.子女供养等三.四千。
试问原告,难道你能拿得出来被告无力继续抚养孩子的事实证据吗?!
再说,事实上,原告共生育三个孩子,如果都由原告抚养,难道原告也真的养得起吗?!难道分担一个还不更有利于对孩子的抚养吗?!
第二个要件,还可以让原告真心地说,孩子是不是被告唯一的心肝宝贝?!
孩子是被告唯一的孙子.难道还有不疼爱唯一孙子的吗?!难道还能会对唯一孙子有丁点含糊吗?!难道还忍心让确有不利孙子的情形存在吗?!
事实上,孩子从月把至今一直给其奶奶吃.睡共同生活在一起多年.也请问原告,你给孩子吃.睡在一起,连续几个小时有几次呀?!难道这还不充分说明问题了吗?!
如果原告硬说现在确有不利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请问原告,有事实根据吗?!证据又何在?!
说穿了,还不就是以孩子作要挟,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吗(孩子具有继承权,要回孩子,就可以要房产.孩子还有可能再送给被告抚养,都明知道被告疼爱孙子心切。这也可能是妄加推断。不过,没有还房贷义务的原告已经替还房贷几个月了,这到底又是何用意呀?!)?!
再,从道义.人情上说,难道为国尽忠当兵十六年,连个后代也不给留了吗?!
对于道义.人情任何法规(包括宪法)都会有所体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就有明确规定,不能再生育的一方.没有其他子女的一方是具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权的(这也是法定理由和事实)。
第三个要件,那要等到孩子满十周岁以后再说。
第四个要件,如果被告方因孩子父亲去世确实无力继续抚养孩子提起诉讼,那倒是个正当理由。
四个要件才是变更抚养关系的具体法规依据,其他都不是变更的法定理由。
只要是离婚合法,子女归属明确.要想再变更抚养关系,就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没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那都是根本不可能的。这就给单说孩子小一样,那仅仅只是个酌定情节,并非法定年龄。只有满二周岁.满十周岁才是法定年龄,其他只能仅仅是个酌情考虑的问题。
就变更抚养关系而言,到此即可完全结束答辩。因原告起诉书中还说到实际监护问题,故再说以下两点。
二.原告索要实际监护权不符合监护人的决定的基准原则。
原告起诉书第二个请求事项索要孩子实际监护权.关于这个问题,在法理上也有明确说法.离婚后亲权监护人的决定基准是:
(一)男女平等原则;
(二)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三)主要照顾者原则;
(四)子女选择原则。
第一个原则,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公平.合情.合理。
第二个原则,孩子从月把至今吃由其奶奶喂,住由其奶奶搂着睡,现在猛然改变到你那种生活环境,比照《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三条第二项改变生活环境本身就对孩子不利(这一条又是法定理由).再加上原告又增加一个负担,难道对孩子抚养还有利吗?!
另,就原告的年龄,大有再婚的可能.如果象原告这样拖儿带女难道还能好再改嫁吗?!如果再婚,孩子跟随改嫁也能符合孩子的愿望吗?!对孩子还有利吗?!
第三个原则,被告作为主要照顾者倒是符合这一原则。
第四个原则,目前考虑,为时尚早。
从法理上,原告索要实际监护权也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三.谁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权就应归谁直接抚养。
关于优先直接抚养权问题,《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也有明确规定,共有五种优先权。
被告方倒是具有其中二种。
根据第三条第三项(无其他子女,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被告方既具有绝对优先直接抚养权;根据第四条被告作为主要直接抚养者又具有相对优先直接抚养权。
请问原告方你们也具有任何优先直接抚养权吗?!
既不具备变更抚养关系的四个要件其中之一,又不符合亲权监护人的四个基准原则,还没有任何优先直接抚养权,也不知道原告方到底打得什么官司呀?!
在这里我也可以明明白白地告知你:你也可以请教请教明白人,也可以好好学学有关法规,变更抚养关系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和事实。第一法定监护人可不一定就具有优先直接抚养权。确定亲权监护人的根据也不是第一法定监护人。至于原告方所说的实际监护问题,更没有争议必要,连幼儿园.学校都具有监护职责,你在探视期间也会有的。
我也可以忠告原告你,做事可别太绝情,只要不超越法规,啥事都可好商量,被告是会通情达理的。逼人太甚,人命关天,难免言重,也请原告方谅解。
无关变更之言,不值一驳,无需答辩。
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可以完全负法律责任。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 x x
xxxx.4.14
离婚要孩子答辩状范文2
答辩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就##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案的法律事实,夫妻双方不存在感情破裂的情形,不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理由是:
1.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于xxxx年在深圳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过一年多的相互了解,彼此接纳了对方,xxxx年农历正月十二,答辩人按照福建老家当地的习俗举办婚宴,将原告迎娶进门,xxxx年4月5日两人登记结婚。婚前漫长的相识相爱过程,使得两人建立了牢固的婚姻基础,原告提出“双方未进行充分的了解就匆促结合,共同生活期间矛盾不断”不符合事实。
2.原告在诉状中提出“原、被告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加之被告脾气暴躁,对原告极不信任,经常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夫妻感情日渐淡薄,现已经到了无法共居的地步”,对此说法答辩人不同意。原告与答辩人觉得彼此合适才会结婚,双方婚后一直关系不错,xxxx年8月儿子出生后,一家人更是其乐融融,令旁人羡慕。xxxx年夫妻二人来到长沙后,虽然由于生意上不太顺利,双方偶尔发生口角,但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矛盾,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现象。
3.自从今年7月原告不顾答辩人的`反对到酒店上班之后,开始与一些男性朋友聊天时语气暧昧,甚至夜未归宿(以前从未有过),面对答辩人的询问言辞闪烁。答辩人并非无端猜疑原告,原告为人单纯,现在的社会各种诱惑很多,答辩人对原告某些言行举止的方式提出善意的批评,也完全是为了家庭幸福着想。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故意在语言上夸大了双方的分歧和矛盾,凭心而论,答辩人和原告一起走过8年,有苦有乐,互相扶持,感情一直都还不错,不应该随随便便就谈离婚。
4.原告起诉离婚后,答辩人曾几次去岳父岳母家看小孩,每次都会呆上两三个小时。因为原告上班的地方离答辩人住处很近,答辩人也常常去她上班的地方找她,原告虽然有时态度恶劣,但有时态度也很好,并且曾说过即使离了婚以后还是可能复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离婚,有明显的意气用事的成分,也与这两年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有一定的关系。虽然原告提出离婚,但双方远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不管是从珍惜夫妻感情的角度还是从爱护孩子的角度,答辩人都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温格·朱利的《幸福婚姻法则》中有这样一句话:“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是最幸福的婚姻,一生中也会有两百次离婚的念头和五十次掐死对方的想法。”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与情节,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二、本着澄清事实的目的讲一下原告诉状中其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儿子自出生以后并非一直随原告居住在外婆家。xxxx年小孩出生后到xxxx年回长沙之前都是一家三口在一起,父子的感情至今一直很好。xxxx年回长沙后,原告执意要把孩子放在外婆家,答辩人一直是不同意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每月要去娘家8、9天,小孩周末不上课的时候就回父母的住处,来回跑很不方便,对小孩上学和门面生意都有影响。
2.原告称:“原告一直未参与经营(油漆生意),故这笔借款应全部由被告个人偿还。”对此答辩人不同意。答辩人夫妇回长沙后,由于行业经验不足,加上起步资金比较紧张,希望夫妻两人能同心协力,共同把门面经营好。原告与答辩人属于共同经营,是“夫妻店”,原告对生意的开展、借贷等情况都是清楚的。退一步说,答辩人做油漆生意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即使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非答辩人个人债务。当然,答辩人目前生意已见起色,作为一个丈夫和孩子的父亲,无论如何,答辩人会担起家庭的责任,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还清借款,不断充实家庭经济基础,希望原告能给答辩人一些时间。
3.答辩人夫妻共同债务共有28万元。答辩人夫妻在这几年做生意的过程中,陆续向银行和双方的亲戚朋友借了28万元用于周转,这些借款原告都知道,起诉后还一度承认过,只是鉴于亲友的关系,当时很多借款都没有写借条。包括原告起诉状中提到的10万元,有2万没有写借条,另外8万是在起诉前原告让答辩人补写的。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判决不准离婚。
此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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