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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14 02:27:17 来源:高考在线

民事答辩状参考范文

  答辩状

  答辩人:XX

  原告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作为被告依法答辩如下:

  第一、XXX夫妇为改善居住条件,20xx年9月5日通过南京XX有限公司寻找合适房源,原告业务员仅带被告XX看过一处房产即忽悠被告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以下称该合同),约定卖房者将位于秦淮区石鼓路XX的房产出卖给XX夫妇。但是签订该合同后,XX发现该房产商业用房率较高,人员繁杂,不适宜家庭长期居住,且XX夫妇即准备要生孩,不适合在此环境下静养。XX有限公司在给XX介绍此房时故意隐瞒上述情况,误导XX仓促签订该合同,该房屋的状况与XX的实际需求出现严重偏差。

  第二、三方签订的该合同明确约定乙方主体为XX,但是落款签字仅仅只有XX签字。同时,原告要求XX签署了承诺书。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对于购买房产如此重大的事项,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意,作为专业机构的原告在明知XX没有得到XX授权的情况下,唆使XXX签订了三方合同。原告要求XXX签署的'承诺书也足以表明原告不是善意第三人。该合同签订之后,XX也没有追认,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未经追认应认定为合同未生效。

  第三、秦淮区石鼓路XX的房产于XXX年XXX月XXX日通过原告卖给他人,原告因此也获取了中介服务费。因此作为原告,不存在因此次交易无法达成而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承担任何中介服务费,此次交易中,原告存在欺骗行为,为了赚取中介费,在明知XXX没有取得XXX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该合同。原告应该自行承担后果。

  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