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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模板及写作技巧

更新时间:2023-08-17 15:01:59 来源:高考在线

  民事答辩状模板1

  答辩人:(填写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电话:

  被答辩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答辩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______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一、

  二、

  三、

  (答辩要点和具体理由)

  此致

  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民事答辩状模板2

  答辩人王某,男,**岁(****年×月×日生),汉族,出生地××市××县,**文化,农民,住××市××县××镇××村,电话******。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李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年**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街**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如果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xxx0年×月×日

  附:

  1.本答辩状副本1份;

  2.其他证明文件×份。

  民事答辩状写作技巧

  一、掌握答辩状各部分的写法

  1.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字样。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答辩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具体住址、联系方式等。

  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与职务。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XX案进行答辩。

  (4)答辩请求:写明答辩人的要求和主张。

  2.正文:事实和理由

  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清晰地阐明自己对案件的主张和理由。

  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答辩时间。如果委托律师代书答辩状,应在最后写上代书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附项:在附项中,应注明有关的人证、物证、书证等。

  二、把握答辩状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实

  各类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较复杂,之所以诉至法院,往往争议分歧也较大。因此,尊重纠纷的案件事实,如实地、全面、准确地反映案情,是答辩人帮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

  2.要有鲜明的针对性

  被告或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要特别注意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起诉状或上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及根据,明确写出自己承认哪些,否认哪些,否认的理由和根据是什么。对起诉状或上诉状中的无理之处进行反驳,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证据及具体要求。

  3.要紧扣争议的焦点

  答辩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争议焦点,以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反驳原告或上诉人关于实体权利的请求,而不能回避焦点,纠缠枝节,或面面俱到,赘述案情,不得要领。

  4.要科学地运用反驳和立论的方法

  反驳的.目的是使对方败诉或减轻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运用反驳方法时,一是要抓住对方在诉状、上诉状中所陈述的错误事实,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错误,作为反驳的论点;二是由答辩人列举出事实与证据,作为反驳诉讼请求的论据;三是运用逻辑推理论证。运用反驳方法时,要尊重事实,抓住关键,尖锐犀利。

  立论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张。立论时,在反驳的基础上,从整个事实中经过归纳,提炼出答辩人的观点。提出法律根据,举出客观证据,列出事实凭据作为立论的论据。经分析论证,得出结论。其逻辑过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三、答辩状撰写时的五个重要提醒

  1.是否属于法院“主管”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因当事人片面陈述事实或法院失误而立案后,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即可令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

  一方面,如果未经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直接到法院起诉,即可明确向法院说明案件应由政府“主管”,不属于法院“主管”;另一方面,即使经过政府处理,当事人以自然人为被告起诉,亦可向法院说明,应当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2)需“复议前置”的案件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直接起诉法院的,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3)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在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后,需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未经伸裁直接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不属于法院“主管”。

  (4)依法属于经济仲裁的案件

  有些经济纠纷,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XX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答辩人即可向法院说明应由经济件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有些案件虽然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但当事人应当向“彼”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此”法院起诉,这种情况,当事人答辩时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某甲在北京西城区居住,某乙起诉甲要求返还欠款却在东城区法院起诉。某甲答辩时即提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另外,坯存在“级别管辖”。如: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却在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答辩人也可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

  3.诉讼主体是否有误,是否遗漏主体

  (1)原告主体有误

  《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原告不符合该规定,即可向法院提出。常见的如:未成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再如:欠弟弟钱,哥哥作原告起诉的情形。

  (2)被告主体有误

  司法实践中,被告主体有误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原告为了加大胜诉概率,千方百计的多列被告,报定“宁可错告一百,不可漏告一个”的心态,将可能承担煑抂的主体全部列上,导致被告主体有误;二是原告本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对法律关系的把握不准或事实认识错误,将不应当作为被告的主体起诉。

  错列自然人为被告的,如;职工或雇员在为单位或雇生履行“职务”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致人损害引发的纠纷,应由单位或雇主承担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误把职工或雇员列为被告;再如:纯个人债务,却将合伙人或合作伙伴列为被告等。

  (3)是否遗漏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有些案件的责任人或义务人不只是一个人,如果除答辩人外还有其他责任或义务主体,答辩人即应向法院要求追加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其中主要有:共同债务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当履行义务的第三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当事人。从学理上说,就是在案件中应当承担责任或义务主体的均应当参加诉讼,否则只由一个或部分人承担即不公平。

  如果答辩人发现上述诉讼主体有误、遗漏主体的情形,即应该向法院提出。从而免除或减轻自已的责任或义务。

  4.起诉期限及诉讼时效

  (1)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予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如果答辩人发现存在上述“不得起诉”或“不予受理”的情况,答辩时依法提出。

  (2)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如:前文中提到《土地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再如:当事人接到一审民事判决,对判决不服应当在15日内提出上诉,超过15日视为放弃上诉。

  如果当事人超过上述规定的期限,答辩人即应向法院提出。

  (3)诉讼时效

  如果当事人起诉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答辩人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依法提出。

  5.要敢于或善于承认有关事实,切忌全盘否认

  一个案件往往是由许多事实组成的。一般情况下,对方之所以起诉或上诉,是有其“事实和理由”的。很多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只要对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对自己不利,便全盘地否认,这是最不可取的。不仅给法官一个“态度不好”的印象,而且更关键的是,“铁的事实”是否认不了的。对否认不了的事实最好办法就是大胆地承认,如承认过错,表示歉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