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行政诉讼答辩状
经典行政诉讼答辩状1
答辩人:杨某
答辩人因杨某某和李某某诉xx县xx镇人民政府和xx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塬告起诉不合条件,应驳回起诉。
1、错列被告
《城市规划法》第40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4条均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对城市规划有影响的,执法主体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人民政府。即使本案第叁人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受处理,也不应直接由人民政府处理。
2、第三人不明确
按诉讼法的规定,诉状所列全部当事人包括第叁人应是明确的。起诉人在诉状中所列第三人为:“杨xx(未成年人)其父杨xx”,似乎杨xx是第三人,杨xx是其代理人,又似乎杨xx直接就是第三人;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的第三人似乎又是杨xx。
3、诉讼标的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起诉人与答辩人一方已因相邻权纠纷,已经历三次诉讼。xx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xxx年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起诉人无权就相邻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xx)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
4、起诉时间未到。法释(xxx)8号第39条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现,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超过60日不履行的,才可向法院起诉,从诉状中一看便知,显然本案不满足这一条件。
二、本案应适用《城市规划法》而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明确指出: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
《城乡规划法》从xxx年1月1日起才施行。本案建房事实发生在此之前。能不能处罚第三人,怎样处罚显然属实体问题。依上述规定,本案应适用《城市规划法》。
叁、本案正确的行政处理结果。
《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和一般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怎样进行处理作了规定,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怎样处理并没有作出规定。
xxx年,xx省人大常委会修正后的《湖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对此予以了明确。该法规的第37条规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可以补办手续。
所以,本案正确的行政处理结果应是由城市规划责令补办手续。
四、起诉人请求不当。
1、起诉人的请求违背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分离塬则。即使起诉人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也只能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责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权利,上一级行政机关可以行使,但当事人只能通过申诉的途经向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
2、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受到侵犯。生效判决书已认定起诉人的所谓相邻权已通过给付对价的方式予以放弃。起诉人不侵占他人的土 地,又何来相邻权受侵害一说。
五、本案不宜由中院直接审理
如前所述,xx县人民政府显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似乎也不属在xx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本案不宜由中级法院直接审理。
据此,本案应驳回塬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经典行政诉讼答辩状2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局局长
答辩人因与李某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基本事实
xxx年四月二十五日十八时二十分,答辩人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和赵某某在城区巡逻时发现县府东街李某卤肉店门口有一流动摊贩殷某某在占道贩卖蔬菜,执法人员王某某、王某向殷某某出示执法证件后,责令殷某某到交警大队什字以北指定位置经营,殷某某当即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前往,就在此时,李某醉醺醺地从自己经营的卤肉店里跌跌撞撞地出来破口大骂,指责执法人员未及时清理卤肉店附近的流动摊贩,影响了他的生意,并拉住殷某某的三轮车不让离开。答辩人执法人员见李某已醉酒,劝其到执法局办公室反映问题,此时李某的卤肉店里又走出来一名40岁左右的女性,和李某一起辱骂答辩人执法人员,并且多次用口水唾执法人员某某强和赵某某。答辩人执法人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并按照领导指示极力保持克制,反复劝阻李某,让其酒醒后到答辩人办公室反映问题。这时现场已聚集很多人和车辆,为避免阻碍交通和激化矛盾,我局执法人员准备离开。而李某却越骂越凶,并上前扯住执法人员王某某、赵某某的衣服不让离开,王某拿出手机欲对李某阻碍正常执法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对现场情况进行取证时,那名女性见状便抢王某手中的手机并撕扯王某。随后还采用上执法车辆和挡在执法车辆前面的方式不让执法车辆离开。最后李某和那名女性在周围群众的指责和劝说下,才离开执法车辆,执法人员和车辆方才离开现场。
事件发生后,答辩人高度重视,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十条禁令》,面对李某和那名女性的无理挑衅和人身侮辱,自始至终保持克制态度,坚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没有对李某造成任何人身伤害。
xxx年6月16日,李某向答辩人书面申请国家赔偿,目前答辩人正在研究是否进行赔偿,至今尚没有给李某正式答复。此后李某又到县信访局信访,县信访局接访后要求答辩人对李某信访问题给予书面答复(某信转〔xxx〕128号信访卡)。
xxx年7月8日,答辩人就李某信访问题作出某城管信访〔xxx〕3号“信访事项办理答复意见”,对其信访问题依法进行了书面答复。
xxx年7月22日,李某将答辩人起诉法院要求进行国家赔偿。
对李某诉讼请求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于xxx年6月16日书面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根据上述规定,答辩人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逾期没有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于xxx年6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国家赔偿,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的期限是xxx年8月16日,答辩人如果逾期没有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李某才可以提起诉讼。李某在答辩人作出是否赔偿的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明显违反的法律的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xxx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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