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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及提交指南

更新时间:2023-08-18 08:57:57 来源:高考在线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杨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市X区人。

  地址:X市X区X街X号

  答辩人于20XX年X月X日收到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状副本,现提出答辩如下:

  1、上诉人没有提出任何新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一是说明双方系自愿签订的合约;二是下单已经进入美国市场,亏损应当自负。实际上,答辩人与其所签合约是在上诉人以高额利润、高额回报的诱导下所签,至于上诉中所说的“公证”,只不过是“签名、印章属实”。上诉人所谓客户的下单指令进入美国市场的话纯属谎言。答辩人在下单时为了验证其所谓进入美国市场的真实性,曾多次在同一时间下两份相反的买单和卖单,令人不解的是屡屡本应赚钱的下单没有成交,而另一份赔钱的单子却成交了,这说明实际上是上诉人在背后搞鬼的结果。熟悉美国期货市场的人都知道,上诉人XX公司是无资格入场的,这一点,一审法庭在庭审调查中已经十分清楚。

  2、上诉人是在根本不具备从事期货交易资格及代理资格的前提下,通过大量虚假、不实的宣传诱使本人和其他客户签订合同,依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经济合同,上诉人由此获得巨额不义之财,而使答辩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本方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并对其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代理活动予以处置。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X

  年 月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X份

  行政诉讼答辩状范本2

  答辩人:XX市*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局长

  地址:XX市*路*大厦

  被答辩人:XX市XX区*房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南路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答辩人请求撤销答辩人和市*局作出的《关于置换调整XX县*房产开发公司位于XX工业区用地的决定》(下称《调地决定》)和注销原告国用(1998)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下称注销决定)一案,现答辩如下:

  根据《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答辩人是本市*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作,答辩人的派出机构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作。

  一、涉案宗地的用地功能不符合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答辩人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作出的《调地决定》和注销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于xxx3年6月编制完成,xxx3年*月15日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案宗地国用(1998)字第*地块正位于XX工业区内,原用地功能为商住用地,而《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涉案宗地的规划是工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XX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依法做出的置换、收回等调整用地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涉案宗地用地功能与XX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答辩人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市*局作为市*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依照法定职权作出《调地决定》对涉案宗地进行了调整,并注销了被答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二、答辩人作出调地、注销被答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决定的程序合法。

  xxx8年6月16日,XX市*局XX分局、XX市*局XX分局在《XX报》刊登公告,告知答辩人调地答辩人前来办理调地手续,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但答辩人一直未能前来办理手续。答辩人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并未直接涉及被答辩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无须进行听证。

  三、置换用地也是被答辩人主动提出的,调地决定已经充分保障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xxx6年9月13日,被答辩人主动向XX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出为避免扩大损失,恳请及时置换土地给被答辩人。调地决定已经充分考虑了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面积有所减少,但明确了调整前后的用地功能不变,可建设的规模不变,对被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实质影响,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答辩人起诉理由缺乏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局

  *年*月二十七日

  指南:

  在交换诉状阶段,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给被诉行政机关,同时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对于证据和依据来讲,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是被告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比照上述规定发送起诉状副本或答辩状副本。

  解疑:

  问题一

  为何同样是行政机关提交的东西,如果行政机关不提交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相关证据或法律依据,就会被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是不提供答辩状,却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这要从证据、依据、答辩状本身的性质以及程序设定的合理性说起:

  行政诉讼的答辩状是一种辩驳性质的法律文书。在行政诉讼中,被告需要针对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出的不服事项及其理由作出反驳, 从而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或者合理的。

  首先,无论是什么诉讼,答辩都是被告方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对于被告方而言,其有自由处置答辩权的权利,可以辩驳,当然也可以沉默。

  其次,从行政诉讼特殊的证据规则来讲,法律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举证责任不同于举证,举证是一种权利,而举证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原告也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这是原告的权利,但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并不能免除被告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最后,答辩状对于被告来说,无疑具有很大的意义,其可以在答辩状中充分表明自己的观点立场,对诉讼状中的事实理由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从而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答辩状的内容,更充分地了解案情、辩明是非,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

  可见,答辩状是被告有力的武器。一般情况下,被告都不会主动放弃提交答辩状的权利。除非是无视司法权威而故意不作为,或者明知自己理亏而故意拖延诉讼。对于这种情况,新的《行政诉讼法》也通过其他制度的设定,如行政裁判公开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等予以规制。

  问题二

  如果被诉行政机关故意不提交答辩状,会不会是一种胜诉的策略?即故意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待庭审中突然提出,在原告没有准备的情况下赢得诉讼的主动权。

  这种情况在行政诉讼中是不会存在的。因为行政诉讼主要就是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展开的,而被诉行为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完全在被告方,被告在庭审中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如果没有其在交换诉状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依据做印证,法院是不会加以考虑的。

  所以,对于被告来说,最有利的做法就是按期提交充足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并在答辩状中有的放矢地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问题三

  那么,被诉行政机关该如何写出一篇有说服力的答辩状呢?

  一般来讲,被告应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执法程序、处罚结果、诉讼程序等方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驳斥。

  行政行为必然伴随着对事实的认定,如果原告是针对事实认定不服而提起诉讼,行政机关就要针对该事实的有无进行答辩。例如,原告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如果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就要证明自己没有收到申请或者受到的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

  法律适用问题则关系到案件事实的认定、程序的合法性、处罚是否合理等方方面面的事情。不论原告的诉讼事实理由是什么,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答辩都是被告有利的武器。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要以行政程序中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为基础,辩驳原告的错误认识,同时也最好讲清楚该法律依据的法理是什么,使论证更有说服力。

  如果原告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那行政机关的答辩焦点自然要放在论证行政程序合法性上,尽量做到于法有据。

  对于诉讼程序错误的答辩也是被告的有力武器,具体包括原告没有主体资格、管辖权异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超过起诉期限等情形。

  总而言之,被告提交答辩状的行为是其积极参与诉讼,依法行政的表现。其不仅有利于行政机关充分阐述自己的观点理由,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全方面了解案情,明确是非,作出正确的判决。一个论证充足、有理有据的答辩状也可以反映出行政机关的法律素养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