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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民事答辩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12 08:38:01 来源:高考在线

  常用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

  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x××]民字第1x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x××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x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x××]x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1x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x××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x××年2月以[1x××]民 字第1x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x××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 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x××]x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

  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这更无道理。张××租住此屋,只有租住权,并无房屋所有权。所有权理当归属房 主×××。我们拓宽场地,拆毁有碍交通和营业的房屋,理当找产权人处理,张××无权干涉和过问。

  应当指出,对于张××搬迁房屋一事,我们已作了很大的让步和照顾。我们答应她在搬迁房屋时提供离现居住房屋5xx米的××新建宿舍大楼底层朝南房间一间, 计2x平方米,租给她居住。而张××还纠缠不清,漫天要价。扬言不达目的,决不搬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市××区人民法院的原判决是正确的,合法而又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

  代表 何××

  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常用民事答辩状范文

  答 辩 人:苏州A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李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xxx1)苏中商初字第xx**号】,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诉称其为答辩人偿还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1xxx万元不符合事实。

  1、根据(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分行”)于xxxx年2月23日与深圳B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答辩人与交行**分行于xxxx年x月2x日签订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第七条、xxxx年x月3日签订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合同编号:xxx**xxxxxx)第七条之约定,以及(3)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xxxx)沧商初字第x2**号《民事调解书》之当事人协议内容;李某某、B公司等都对答辩人的上述两个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义务。

  2、基于上述连带担保义务,B公司为答辩人代偿了交行**分行合同编号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的合同项下结欠的银行承兑汇票垫款41x万元。依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x、1x、12可以证明:xxxx年12月3日,B公司通过招商银行深圳深纺大厦支行分两笔向交行**分行汇款41x万元,并在结算业务委托书中“用途”一栏注明“代还苏州A公司银票款”,并未注明是代李某某代偿答辩人银行承兑汇票。

  3、被答辩人和B公司同为无先后秩序的连带担保义务人,二者对答辩人的上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债务负有同等的连带担保义务,被答辩人诉称B公司为李某某代为支付担保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合符逻辑。B公司偿还41x万元的行为是B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行为,不可能也完全没必要由B公司代李某某代偿答辩人的上述债务。被答辩人出具证据11,意欲证明这41x万元是为李某某履行保证义务,实为无稽之谈。实际上,B公司乃答辩人的另一股东张某与李某某共同投资的公司,李某某利用大股东地位和法人便利完全控制了公司。现李某某与张某之间有了较大矛盾,李某某为了一己私利,滥用法定代表人控制权,出具上述证明,缺乏真实性,对其效力不应予以认定。

  4、在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1x中,有一份交行**分行于xxx1年4月14日出具的证明,该证明也明确表述:“上述款项应李某某和B公司的要求用来归还了苏州A公司在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合同项下结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债务”。李某某乃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为了减轻自身的担保义务,从而让B公司尽可能多地承担担保债务,对该行为应予以认定。另据答辩人提供的证据xx{苏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B公司至今拖欠苏州A公司各种应付款xxxxxxxx.x元,所以B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为答辩人代偿的41x万元也在情理之中。

  综上可以认定:B公司根据其与交行**分行于xxxx年2月23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代偿了答辩人上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合同》总计41x万元的合同债务,故被答辩人据此主张为答辩人代偿了1xxx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退一步说,由于担保期未满,且被答辩人尚未清偿完毕全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即使认定被答辩人承担了xxx万元的担保义务,被答辩人目前也无权行使追偿权。

  1、根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交行**分行”)于xxxx年2月23日与李某某等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xxxxxxxxxAMxxxxx1xx),被答辩人李某某自愿为债权人(指交行**分行)与债务人(指答辩人)因银行承兑汇票、短贷授信业务而订立的`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期为xxxx年2月23日至xxx3年2月23日,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x3xx万元)。根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第2.3条约定,“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该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另据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第4.x条约定,“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全部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保证人不向债务人或其它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该约定乃签约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

  2、基于xxxx年3月1日答辩人与交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2****1xx的《借款合同》(标的额1xxx万元);xxxx年3月x日答辩人与交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2****4xx《借款合同》(标的额xxxx万元);xxxx年3月1x日答辩人与交行**分行签订了编号为32****xxx的《借款合同》(标的额1xxx万元);上述三份《借款合同》皆为贷款期一年的短贷业务合同,且都约定受交行**分行与张某、李某某签订的编号为32****1xx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束。另,根据(xxx1)沧执字第x44x、x44x、x44x、x44x号,现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债务人(即答辩人苏州A公司)尚未清偿上述借款。故根据前述李某某与交行**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第4.x条之约定,由于上述三份借款合同均属于该《最高额保证合同》之主合同,在答辩人尚未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即使被答辩人履行了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担保义务,被答辩人也不得向答辩人行使追偿权。

  三、再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被答辩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且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基于被答辩人尚欠答辩人143x3x43元借款之事实,答辩人也有权行使抵消权。

  截止xxxx年4月2x日,李某某分xx多次从答辩人处以各种名义借支/暂支人民币总计xxx3x43.1元,答辩人曾多次要求李某某归还上述款项,但李某某至今未还。被答辩人上述应付款有答辩人提供的xx份银行存款凭条或转账回执或现金领取签字单等为证。根据苏州*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苏*[xxxx]Cx1x号)中“苏州A公司xxxx年度会计报表附注”“x.其他应收款”之审计结果,至xxxx年12月31日,李某某尚欠答辩人公司各种应付款xxxxx3x.x1元。该审计报告是被答辩人任职苏州A公司总经理期间所出具,应予采信。xxx1年4月22日,苏州*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苏瑞[xxx1]Ax4x号),确认截止到xxxx年12月31日李某某拖欠苏州A公司x4xxxxx.x1元,从而对被答辩人李某某拖欠答辩人数百万元应付款之事实予以佐证。

  另,xxx1年答辩人查账时发现:xxxx年x月12日、x月2x日,李某某两次批示从答辩人处分别提取现金xxx万元、xxx万元,根据答辩人公司财务账记载,这两笔资金流向了B公司。答辩人就上述两笔资金向B公司进行确认,而B公司对该两笔资金的收取未予认可。而根据会计管理规则,公司之间如此大金额的资金往来,不应该以现金形式转入。综上只能推断出一个结论:是李某某借天亿飞名义拿取了该两笔款项。故李某某负有偿还义务。

  综上,被答辩人李某某从答辩人处借款或借各种名义支取款项达到143x3x43元,这些款项均未约定清偿期,答辩人可随时要求被答辩人予以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互负金钱给付债务,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故此,退一步讲,即使认定被答辩人履行了xxx万元的担保义务且可以行使追偿权,但基于被答辩人尚欠答辩人143x3x43元借款之事实,答辩人也有权行使相应金额的抵销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被答辩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江苏省***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A公司

  xxx1年*月*日

  附:

  1、民事答辩状副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