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校师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教务处是转专业具体实施部门,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四条 各院系成立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院系相关教师组成的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开展转专业政策宣传指导、报名、资格审核及转入学生学业指导等转专业相关工作。
三、转专业条件和基本规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专长,经本人申请,由所在专业推荐,经转入专业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第六条 转专业限定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一)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转入上一批次的;
(三)文、理科之间或入学考试科目不一致者不得互转;
(四)定向培养招生的;
(五)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
(六)专升本学生;
(七)留降级、退学、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及休学期间的;
(八)有关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在与转专业限定条件不冲突前提下,转专业基本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学兼优;无考试作弊和学术违规等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二)学业成绩优秀,大一学年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无不及格且考核方式为考试课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课程重修成绩不参与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第八条 转专业基本规则
转专业学生最多可申请三个专业,按照“志愿优先”规则转入。在志愿相同的情况下,按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从高向低依次转入,对绩点相同的以高考分 (不同省份的学生,以高考理论课成绩折合成百分制后比较,高考分相同的以英语成绩折算百分制比较) 高者优先考虑其志愿,额满为止。对所有第一志愿未能满足的专业,按第二志愿从高分向低分转入尚未满专业,额满为止。
四、转专业基本要求
第九条 转专业基本要求具体如下:
(一)转专业计划:各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5%(其中临床医学专业不超过3%),转出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当年招生计划人数的10%(不足1人的按1人计)。退役后复学学生转专业不受转入和转出专业名额限制。
(二)申请人须符合转入专业的身体条件要求(以《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最新文件规定为准)。
(三)临床医学(“5+3”一体化)和临床医学“5+3”一体化(儿科学)专业不接收转入。
(四)满足转专业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入临床医学专业:①原专业为临床医学类本科专业学生;②高考录取分数不低于当年临床医学类专业录取最低分的学生。
(五)满足转专业基本条件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满两年退役后复学转专业学生:
1. 在部队荣获“优秀士兵”或受到“团以上嘉奖”或荣立“三等功”等以上立功表现的:①大一学年专业培养计划中考核方式为考试课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及以上但未达2.5的,可直接转入除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的其他专业;②大一学年专业培养计划中考核方式为考试课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5及以上的,即可直接转入所申请专业;
2. 未在部队荣获嘉奖、无立功表现的,按照转专业基本规则进入转专业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五、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公布转专业计划及转专业通知。学生大一学年所有课程考核完成后,教务处根据本管理办法在教务处网站发布各专业接收转入学生数并发布转专业具体工作通知。
(二)网上报名。学生根据转专业工作通知要求,在规定日期内于教务系统内进行转专业报名。
(三)院系审核。各院系转专业工作小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和转专业工作通知,对本院系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并于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查。教务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院系初审转专业学生结果进行讨论和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学校批准。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转专业名单后,由教务处制发转专业文件并办理相关手续。中途放弃转专业者,必须在学校发文核准转专业名单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该转入专业不再递补转入名额。
六、转专业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有序地开展,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转专业工作坚持回避原则,学校转专业工作人员中有直系亲属在本校就读且申请转专业者,必须申请回避。各学院不得超额推荐,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转专业后课程修读及学业考核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教学活动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学生转专业后应办理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手续,学院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转入学生已修学分认定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
第十四条 如转入专业与原专业培养计划相差较大,按照转入专业要求加修或补修的课程较多,可申请降入下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转专业学生毕业时达到转入专业毕业审核要求后方可准予毕业。
八、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凡涉及学生考试课平均学分绩点等分值的一律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临床医学类本科专业是指,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规定的临床医学类本科专业(包括: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医学、精神医学、放射医学、儿科学)。具体临床医学类本科专业涵盖范围以教育部最新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种情况的,由本人提出转专业申请,原则上不得转入高考当年录取分数线高于原专业的专业,交教务处审核后,直接报分管校长审批。
第十九条 因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可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专业分流或调整。
第二十条 获批转专业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至相关单位、学院办理学籍异动、住宿调整等事宜。在转专业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在原专业继续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旷课、旷考,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接受转专业申请的时间原则上为大一学年第二学期结束,退役后复学学生须完成大一学年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所有课程;因特殊情况在此后提交转专业申请并获批准的,一般应到转入专业的低一年级学习。二年级以后不再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学费在转专业当学年,按转出专业收费标准缴费;自获批转专业下一学年起,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退役复学转专业条件适用于2021年9月及以后应征入伍的学生,2019年和2020年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仍适用于我校原退役大学生复学转专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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