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公积金贷款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单笔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职工最高额度为每人35万元;灵活就业人员最高额度为每人20万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标准(GB/T 51267-2017)》《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含梅河口市)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不动产权证的自住住房,所购自住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且与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的住房。
(三)再交易房:是指以前已经进行过交易、当下的交易是第二次以及第二次以上的交易、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四)建造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建造房屋竣工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五)翻建或大修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完成房屋翻建或大修工程后并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住房。
二、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满足贷款条件的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0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为依据。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应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本地缴存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欠缴不超过6个月;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异地中心缴存职工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贷款时,公积金缴至月份不能小于申请日上一月。
2.职工欠缴公积金超过6个月以上的,至少在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及异地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异地中心的商转公贷款或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买凭证且签订时间在两年内的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且为买受人。
(六)首付款金额不低于规定要求,且首付款金额加上公积金贷款金额应等于所购住房价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追加一名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其提供还款责任担保。共同申请人是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的可不需追加保证人。
(十)符合法律法规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七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职工家庭(家庭成员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两个及以上家庭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应合并计算。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家庭住房套数,以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住房贷款记录等为依据。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2.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公积金贷款:
1.有两套及以上住房;
2.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3.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经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
(二)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对房屋登记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可到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验证或更正房屋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对未结清的住房贷款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作为佐证。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管理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
1.最近24个月内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和贷款出现连续逾期超过3期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的;
2.信用卡(含准贷记卡)近24个月内存在呆账、核销、止付、冻结等记录的;
3.贷款曾被“担保人代还”、“以资抵债”或“强制执行”等记录的。
(二)存在其他贷款承担担保责任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五)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
(六)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一)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
(二)离婚两年内,职工与原配买卖房屋的;
(三)房龄超过30年、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守法经营、征信良好,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楼盘项目《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经所在区域管理部调查审核通过,可申请一手楼盘登记备案及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登记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四)楼盘平面图及户型图(复印件);
(五)商品房销售价格表(复印件);
(六)委托银行开立账户凭证(复印件);
(七)售房单位登记申请表(原件);
(八)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为可贷额度。
第十六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条件的单笔最高额度为100万元,职工最高额度为每人35万元。灵活就业人员最高额度为每人20万元。
第十七条 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关联对应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具体为:
(一)缴存余额2000元至4999元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
(二)缴存余额大于等于5000元小于10000元的,最高额度为15万元;
(三)缴存余额大于等于10000元的,最高额度为缴存余额的15倍(贷款额度单位保留至千元,千元以下只舍不入)。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所购房屋为顶层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90平方米以上至144平方米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上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房屋为顶层或面积小于5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三)所购再交易房房屋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房屋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综合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高值确定为首付款比例。
(四)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若为征收安置房扩大面积的住宅,增加面积部分货币购买的,以增加面积部分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原则上以交纳契税时税务部门确认的房屋交易价格、契税完税凭证的计税价格和内部核查价值中较低者作为住房价值。公积金中心成立公积金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负责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价值审定。
内部核查抵押物价值参考公积金中心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所购房屋同栋、同小区或邻近片(区)存量房贷款抵押物价值以及现场勘评方式确认的价值。
申请人对审定的房屋价值产生异议的,可自行到住房所在地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认定。公积金中心可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给出的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价值参考并给予审定。
3.建造、翻建、大修房贷款的,房屋价值以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费用发票上的价值确定。
4.所购住房明确不动产占有份额的,按登记的产权比例份额计算借款申请人占有房屋价值。所购住房未明确不动产占有份额的,按登记的产权平均比例计算借款申请人占有房屋价值。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即月还款额÷月收入≤0.5。
(一)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是指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二)月收入是指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不认定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五年内信用卡(含准贷记卡)和贷款存在连续逾期6期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以上的,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公积金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申请再交易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房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房龄以当地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经公积金中心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 在公积金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一)公积金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二十五条 报经管委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可与商业银行合作开展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贴息贷款(以下简称“贴息贷款”)、通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贴息贷款是指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金融业务受委托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按照公积金中心审批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先行向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作为可置换贷款,由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待公积金中心需将业务转回时,再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置换转回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组合贷款是指当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组合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 房屋抵押登记费、房屋产权档案查询费、房屋价值偏离市场价值重新进行认定发生的房屋抵押评估费等,用来向公积金贷款审批和发放提供所需信息而发生的费用,由公积金中心承担,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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