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绍兴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一、绍兴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二)一级至六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注:
(1)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三)五级至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六级的,经工伤职工本人书面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级至十级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
六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个月;
七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八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
九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
十级伤残: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
注:
(1)2015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年平均工资为51719元,月平均工资为4309.92元。
(2)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或者死亡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
在遭遇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九、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注:目前绍兴市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为4247.25×6=25483.50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老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注: 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故2017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672320元,比上年增长7.8%。全国一个价。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二、绍兴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支付渠道
(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注: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前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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