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本文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海口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明细,可供参考!
一、海口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认定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
3、事故现场旁证2份(须按指印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考勤记录或派工单等;
5、门(急)诊病历,疾病证明书。属于职业病的应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
6、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1)交通事故应提供交警事故处理结论;
(2)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还应提供住所证明和上下班路径说明;
(3)暴力伤害的应出具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的结论;
(4)依法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海口工伤保险赔偿指南
医疗赔偿标准
一、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伤残赔偿标准
海口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按照一到十级各有不同
一至四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本人工资的80%;四级本人工资的75%。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至六级伤残: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以为本人工资的70%;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标准以为本人工资的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伤残: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死亡赔偿标准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丧葬补助金标准: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三、办理流程
1、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材料,否则提交申请材料前的工伤待遇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提出申请;
2、初审和受理:符合申请条件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3、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4、审批: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情况做出认定结论。
认定地点
工伤认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
电话:0898-65338120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电话:0898-68724196
劳动能力鉴定
海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电话:0898-68724196
海南省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府办公大楼
电话:0898-65338120
海口工伤认定相关单位地点电话
认定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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