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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简报

更新时间:2023-08-11 20:28:24 来源:高考在线

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简报2016

  简报一: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实行网格化管理的方式,采取企业全面自查和镇(街)、社区(居委会)全面检查、区相关部门抽查相结合和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状况开展“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加强培训,规范检查。区燃气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此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全区的培训工作,并制定检查表。各镇(街)也要相应的自行组织参检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讲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各镇(街)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借助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服务完成检查工作。

  严格督查,协作配合。坚持原则,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相关单位、镇(街)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加强宣传,营造氛围。通过横幅、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及燃气企业、社区平台,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市民重视程度,普及安全常识;公布“黑气”举报电话(12319),发动市民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氛围。各燃气企业应在供应站点的边上悬挂一条宣传横幅。

  简报二:

  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2016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即日起厦门市成立了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协调组,由副市长黄文辉出任组长,启动了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据了解,凡存在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按期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查处。

  同时,厦门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用餐区火锅、烤盘等燃具的气源;严禁使用50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据悉,这次的专项整治将一直持续到9月底结束。

  简报三: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的燃气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目前西宁全市正在展开为期三个月的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专项整治工作计划于8月中旬结束。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等七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加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管理的通告》,通告指出,作为餐饮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应向当地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递交安装用气申请,燃气设施竣工验收后,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方可投入使用;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不得使用、储存燃气,在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应正确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及排风设施;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餐饮燃气用户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培训。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要落实专人对营业区域燃气设施进行1次全面安全检查。大型餐饮用户及使用燃气作为热源的火锅店应加大燃气设施巡查力度,每日燃气设施巡查不少于4次。

  通告要求,餐饮服务经营单位不得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储存、使用液化石油气;不得在高层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放置钢瓶和使用燃气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和使用明火;定期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密封圈和连接管,并留存记录,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不得超过3年。专项治理中,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餐饮场所燃气使用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