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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更新时间:2023-08-18 19:02:41 来源:高考在线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 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 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 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

  (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

  第十四条 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第四章 股 金

  第十六条 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团体社员每个至少入 股;职工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额不得超过本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 缴纳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社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股权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 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1至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四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第三十九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