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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更新时间:2023-08-10 06:03:30 来源:高考在线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范本】1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法规、文件、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县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xx县工业园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及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在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权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大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由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

  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能召集主持,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变更、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长对公司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7)拟定公司变更、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权的设置;

  (9)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和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2名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七条 董事会必须3名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对所议事项做出的决定应由3名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