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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更新时间:2023-08-07 09:06:32 来源:高考在线

沈阳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沈阳市提出了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下面是意见的详细内容。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沈政发〔2016〕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战略,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推进供给侧改革和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收费成本

  (一)清理规范涉企收费。严格执行《沈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目录清单》、《2016年沈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沈阳市本级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16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沈阳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年版)》、《沈阳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和目录外无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部门:市财政局、政务服务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降低公用设施配套工程费。对于红线内住宅及工业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给水工程、电力工程管网配套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施定额管理制度,引入第三方机构审核,合理确定工程取费标准。(责任部门:市建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房产局,沈阳燃气集团、水务集团、供电公司及各区、县(市)政府)

  (三)实行试点经济园区“零收费”。在中德产业园、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开发区及各地区经济园区试点实行行政事业“零收费”。除资源类、补偿类收费外,免征涉企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责任部门:各区、县(市)政府及市财政局、政务服务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四)支持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建设。在中德产业园、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级开发区及各地区经济园区试点实行园区内工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五)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于智能制造装备、航空装备、电力装备、机械装备、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轨道交通、生物制药等沈阳制造产业新体系内的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六)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七)落实支持企业研发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三、降低企业审批成本

  (八)全面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成立市行政审批局,建立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继续削减审批事项和环节,再造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市、区县(市)同步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责任部门:市编委办、政务服务办、大数据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九)在试点经济园区实行区域集中评估评审。对于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审批事项,实行区域集中评估评审,由政府购买服务;在区域集中评估评审专项报告中,明确负面禁入清单,加强对集中评估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后评价制度。(责任部门: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管理,保证清单外无涉审中介服务项目。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市、区县(市)一体化的、面向国内外开放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网上平台”(中介超市)。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和退出机制。(责任部门:市政务服务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大数据管理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一)开展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按照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方案总体安排,积极推进境外借款、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境外发行债券、非居民账户现金交易、跨境融资租赁、财务公司跨境融资等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拓展企业境外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满足实体经济投资需求。(责任部门:市金融办)

  (十二)支持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完成企业债券融资的.驻沈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于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融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的驻沈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金融办、财政局)

  (十三)充分发挥政府性基金作用。承接好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政府组织增信,通过政策性担保、风险补偿金、保险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东北振兴产业基金、东北智能制造创新产业基金、中德装备产业基金、机器人产业基金等多元投资基金,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转型升级和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四)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技术改造。采取直租、返租等方式,积极发展设备融资租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提高企业设备更新率。对于工业企业、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经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定补贴,补贴资金通过各产业专项资金列支。(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农经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五、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五)各地区要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6〕17号),为企业用地创造良好环境。(责任部门:市规划国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六)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责任部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七)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就业。对于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其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并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责任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及各区、县(市)政府)

  七、降低企业采购和流通成本

  (十八)实施优质产品采购补贴政策。按规定对于在政府采购和政府建设项目材料设备单独招标采购中中标的供货生产企业,采购《沈阳市重点工业优质产品名录》中的产品,分别给予中标金额5%和2%的补贴奖励;对于本市工业企业配套采购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给予实际配套采购结算额1%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十九)落实外贸出口政策措施。对于先进装备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企业,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当年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支出,按比例给予补助。对出口企业取得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或海外注册商标发生的实际费用按比例给予补助。免费为企业培训质量检测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和直通放行等检验检疫便利化服务。(责任部门:市外经贸局、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二十)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展会。对于在我市工商注册的小微企业,参加在我市举办的重点会展活动、会展企业免费提供标准展位的,按照每个展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年同一小微企业可享受6个免费标准展位。(责任部门:市服务业委、财政局及各区、县(市)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推进措施和工作责任人。市政府督考办要将本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的绩效考核,狠抓工作落实,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本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