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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状怎么写

更新时间:2023-08-01 21:38:09 来源:高考在线

  再审申诉状1

  申诉人:姓名、性别、出身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等。

  申诉人______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____刑初/终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某某的刑罚。

  事实与理由:

  事实上、法律上(基本案件事实,相关法律依据等)

  据此,申诉人请求 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 具有自首情节等,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 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____份。

  相关证据____份

  再审申诉状2

  申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xx省xx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侯xx

  被申诉人:xx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沈xx市xx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石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徐xx、xx晟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xxx

  张x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

  电话:xxxxxxxxxxxxx

  申诉人不服xx省沈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申诉请求: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沈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裁定,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两级法院都在官官相护互相的扯蛋,哪里有任何的地方像一个法官说的话做的事?

  沈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沈中行终字第34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院认为”,沈xx中院认为“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

  本案申诉人不否认该涉案的股权没有担保,股权是否担保与本案没有任何的关系。如果本案股权设定了担保的话,别说省国资委就是国家国资委也不敢调动有担保物权的股权。但是,因为没有担保的国有资产就可以随意的划拨吗?被划拨股权应该属于债务人的资产。这些资产构成了债务人用于偿还企业债务的基础。况且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拨国有资产必需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规定。

  两审法院都强调“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这样的说法简直就是胡闹。别说法律知识就是正常人的一般水平都没有。按照两级法院的'说法,因为国资委调拨的时候你法院没有查封所以行政行为的对错都与你无关。这是法官的观点吗?这只能是行政法官的错误谬论。我们起诉的理由是由于被申诉人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导致了人民法院无法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涉案的股权)。而不是研究封不封的问题。研究的是你无尝划拨国有企业财产行为的合法性。两级法院对申诉人起诉的事实故意偷换概念。我们只能说令人遗憾。

  二、关于行政相对人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解释第十三条第四项具体规定了那些可以起诉的具体情况,即“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该规定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的债权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也是人民法院必须受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我们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本案原告的适格性和合法性。

  第一,本案原告的债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系借款合同之债。

  第二,本案申诉人的债权在xxx8年形成,而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国资委的批复在xxx0年,原告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之前形成。这说明原告不是以行政行为作出时尚未形成的债权将受到影响为由提起诉讼。

  第三,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处于确定的状态,不是处在一个变态的状态中。生效裁判及仲裁所确认的,均可视为是确定的权益。

  第四,同时本案行政相对人xx鸿凌热电厂,债务人的资产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是确定的。

  第五,况且本案的债权在被诉行政行为作出时早已到期。债权人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之所以能够提起诉讼,是因为行政行为对其债权的实现产生了实际影响。有了影响就有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研究担保人的执行说明自己本身也认为行政行为和上诉人的执行有利害关系。只是又认为可以执行担保人所以又否定了自己。依据行政诉讼法4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第四款:“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第六,二审法院沈xx中院认为“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一般债权人,对本案涉及的股权并未取得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且被诉行政批复的做出时间早于朝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涉案股权的裁定做出时间,故上诉人与涉案批复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的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因为虽然本案涉及的股权并不是针对性的物权担保,但是,原告发放贷款的原因看中的是借款人将来有可以偿还贷款的财产的总量,其中包括本案被告无偿划出的财产,即使没进入执行阶段,被告的行为也是对原告的一种侵害。xx鸿凌热电厂是一种逃债的行为,本案的被告起到了帮助的作用。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都是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对象,本案被告的行政行为在此时批准划出了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权利,所有说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原告主体适格的。

  第七,xx鸿凌热电厂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有的锅炉、热水管道不可分割不可执行,担保人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被告说xx鸿凌热电厂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依据是xx鸿凌热电厂xxx8年的审计报告,现已时过境迁。xx鸿凌热电厂现已濒临倒闭的边缘,其场地及设备已租给xx市人民政府,目前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其对外投资。

  上诉人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我们相信二审法院会维护我们的诉讼请求,纠正原审法院的错误裁定。

  尊敬的省法院行政审判庭各位领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上下级互相勾结偷逃企业债务的案件。我们相信省法院,也相信最高法院乃至国家的相关部门会对此事做出一个正确的客观的评价。我们不会放弃我们的追求。请维护我们的合法的权利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当代宪法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保护是平等的。国家机关对国有企业逃废债的支持。必须得到法律的撤销。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xxx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