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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15 03:52:19 来源:高考在线

  股份制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及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 、 为发行人,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方式设立)。

  公司注册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公司注册住所地:

  公司经营期限:

  第三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 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以××××为宗旨。

  第五条 公司以××××为企业精神,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争做贡献。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现行股份按照投资主体分国家持股、法人持股、社会公众持股,均为普通股股份。

  第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九条 公司股本总数为:××股,发起人共认购××股,占股本总数的××%。

  第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增加资本。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向现有股东配售新股;

  (二)向现有股东派送新股;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发行新股。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呈报审报。

  第十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三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在下列情况下,经股东大会通过并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购回其发行在外的部分股份: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 股东转让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尚未上市流通的部分股份可以协议转让,证券交易所依据公司董事会的意见,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持有本公司股份。有条件时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按其持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国有资产管理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法人作为公司股东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代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五)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依其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 公司股东不得退股。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第五章 股东大会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的2/3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10%以上(含10%)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第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决议,必须经过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六章 董事会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

  第二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台;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十一项必须2/3以上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台,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的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第七章 总 经理

  股份制企业章程及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等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方案;

  (四)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总经理。

  第三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

  第四十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 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成员中,1/3以上(含1/3)但不超过1/2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由职工选举产生;2/3以下(含2/3)但不低于1/2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不大会;

  (五) 监事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台。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监事会召开会议需在7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监事长,负责召集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由2/3以上(含2/3)监事表决同意。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厚履行监督职责。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要在法规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三)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四)经股东大会决议按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六)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所余利润。

  第四十九条 股利分配采用派发现金和派送新股两种形式。

  第五十条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超过票面值所得的溢价收入列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五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营业期限届满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需要解散;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15日内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八条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共债权,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家。

  第六十一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财务帐簿,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前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三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六十四条 公司按照经济发展实际需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章程。

  第六十五条 修改公司章程由董事会提出章程修改草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公司按照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和场所以公告形式向股东通知有关事项。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制定,于 年 月 日依据×××× 决议修订。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