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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18 04:01:07 来源:高考在线

民办学校章程范文

  青岛××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青岛育才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