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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

更新时间:2023-08-11 18:12:39 来源:高考在线

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全文」

  近日,秦皇岛市发布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秦政办发(2016)第4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区(海港区、山海关区、北戴河区、抚宁区)及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辖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在《秦皇岛市新建商品房 预收款监管办法》实施之日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和使用,应执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行政管理工作。市房产市场管理处是秦皇岛市城市区具体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监管部门职责:

  负责预售资金监管涉及部门间的协调、联系,督导全市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实施机构职责:

  (一)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及实施工作;

  (二)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审核、拨付工作;

  (三)负责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支取及使用情况。

  第四条 设立监管账户金融机构应具备条件:

  (一)具备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软件系统开通,与实施机构实现联网。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监管项目的名称、座落、建筑幢号、建筑面积等;

  (四)监管账户的名称和账号;

  (五)预售资金的监管范围;

  (六)预售资金交存和使用方式:

  (七)预售资金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其它。

  第六条 开立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 预售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申请书》;

  2.《承诺书》;

  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4.规划总平面图;

  5.建筑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秦皇岛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直接发包备案书》(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施工合同、投标文件、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施工合同等;

  7.总投资计划表及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

  8.《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审核预售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应向预售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理由。

  (三)开立账户。预售人持实施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通知书》及开户金融机构所需要的其它资料,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监管账户。每个拟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设立一个监管账户。

  开立监管账户后,预售人在秦皇岛日报发布开立监管账户公告,并持金融机构出具的《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证明》和《公告》交实施机构备案,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预售人应将监管账户在预售场所公示。

  第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及备案:

  (一)预售人与承购人应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应当载明预售资金交付方式,开户金融机构和监管账户,明确交款的时间和金额。

  (二)承购人交款后,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实时备案。预售人与承购人在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备案。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交付程序:

  (一)承购人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1.承购人按《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交款单》要求,将购房款交存到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2.预售资金交款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3.承购人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交款单回执或金融机构进账单(交款回单)向预售人换取交款票据。

  (二)承购人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

  承购人交付首付款程序同“未按揭贷款的交款程序”,按揭贷款交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1.预售人或承购人持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到贷款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手续。

  2.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承购人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贷款划转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3.预售资金交款及贷款到账信息在资金监管系统中实时备案。

  第九条 预售人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程序:

  预售人申请支取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机构应予办理支取手续。支取的资金包括取得土地的全部费用、税金实际发生金额、不超过已投入工程建设资金的90%、其他相关费用。(预售人利用监管项目、土地等抵押贷款的,应将贷款数额从已投入资金中扣除)

  (一)提出申请。预售人提交《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申请表》,并根据用途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支取建安工程费的,按照实际工程形象进度并结合“拟预售项目的工程建设资金阶段使用计划”进行支取,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实施机构抽查项目施工单位和工程单位出具的工程建设进度证明的真实性,每个项目抽查不少于3次)。

  2.申请支取土地出让费用,应提交预售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税款的,应按开发企业当月总售房款的12%支取税款。

  4.申请支取监管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按每次支取建设工程费的20%同时计提。

  5.每月末由开发企业通过资金监管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资金核对,如资金账目信息不一致,报请实施机构进行账户余额的核定。

  (二)受理审核。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供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同时将电子信息传输给开立监管账户的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为预售人出具《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不予支取通知书》。

  (三)支取资金。开户金融机构凭实施机构开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支取通知书》及网络系统确认信息,将核准使用资金支取给预售人。月末,实施机构、开发企业通过网络系统进行监管账户账目核对。

  第十条 预售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取:

  (一)用款申请的资金超出用款计划额度的;

  (二)预售资金未及时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三)未按监管部门和实施机构要求进行整改的;

  (四)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其它违反《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使用资金情况的。

  第十一条 预售人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的程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经开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按法律规定确需变更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预售人提交《变更监管账户账号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申请变更监管账户或账号。

  (二)经监管金融机构同意,并经实施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实施机构出具《变更监管账户账号通知书》,开户金融机构予以变更。

  (三)变更后的监管账户,预售人应及时在预售公开场所张贴、实施机构应及时在秦皇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第十二条 预售人原监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转入新设监管账户。在办理变更手续期间,应暂停办理网签合同业务和预售资金的支取手续。

  第十三条 预售人申请撤销监管账户的程序:

  (一)预售人在预售项目办理初始登记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到实施机构提出解除账户监管的申请。

  (二)实施机构对预售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解除账户监管通知书》,预售人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第十四条 建立诚信档案和公示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记入诚信档案,在秦皇岛市住房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公示:

  (一)预售人直接收存预售资金,未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向承购人以集资、借款、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逃避资金监管的;

  (三)提供虚假审报材料套取工程建设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备案手续和承诺的;

  (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虚假工程进度证明的;

  (六)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房屋、土地等抵押贷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实施机构报告备案。

  第 十五条 遇退房退款情况,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冻结监管账户资金时,以监管部门出具《商品房退房退款通知书》时点前的资金额度为准。建立各级人民法院、税务 部门与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的信息通告机制,划转预售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后,人民法院、税务部门及时将划转信息通告给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 预售人须将《秦皇岛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向承购人公示告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