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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全文

更新时间:2023-08-15 22:18:09 来源:高考在线

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全文

  为推进北京社会工作事业规范发展,提升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制定了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下面是守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守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北京社会工作事业规范发展,提升北京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水平,为北京社会工作者承担专业角色、发挥专业功能提供行为指引,特制订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指的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或北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社会工作者应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和北京精神,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专业理念,服务有需要的人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 尊重服务对象,全心全意服务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的首要职责是对服务对象负责,与服务对象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增进其福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以此谋取个人私利。

  第五条 遵循平等原则,不因服务对象的性别、年龄、户籍、民族、宗教信仰、社会地位、教育程度、身体状况、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因素而区别对待。

  第六条 社会工作者须履行对服务对象的告知义务,使其了解在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工作者应在机构授权和个人能力范围内提供服务。

  第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权。社会工作者应告知服务对象,当其行为对自身、他人及社会存在潜在或可预见的危害时,自我决定权将被限制。对于缺乏自决能力的服务对象,应采取合理步骤,保障其权益。

  第八条 社会工作者必须对工作中所获得的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社会工作者需要公开涉及服务对象隐私的信息前,须征得服务对象或其授权代理人的同意,告知服务对象或其授权代理人公开信息可能出现的后果,且在公开信息时只提供必要信息或匿名处理。

  第三章 信任支持同事 携手共同成长

  第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主动与同事分享知识、经验、技能,互相促进,共同成长。尊重其他社会工作者、专业人士和志愿者的意见、建议和工作方法,理解和接纳不同意见。不得因为同事间的分歧和争议而影响服务对象利益。

  第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与机构内外的专业人士相互配合与协作,适时提供转介服务。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对其他社会工作者的能力、表现及服务工作给予公正、客观的`评价。对同事违反专业要求的言行予以提醒,对同事受到与事实不符的投诉予以澄清。

  第四章 推动机构发展 践行专业使命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认同机构的使命及目标,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机构权益,按照机构赋予的职责开展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为机构发展建言献策,完善机构的规章制度和服务程序,通过合理的、建设性的行动提高机构服务效能。

  第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维护社会工作机构的形象和声誉,在发表公开言论和进行公开活动时,应表明自己代表的是个人还是机构。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参与社会工作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督导、培训等活动;社会工作机构也应为其员工提供学习和成长机会。

  第五章 提升专业素养 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六条 社会工作者应始终秉持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工作态度,践行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恪守社会工作职业操守,维护专业形象。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应不断内化和践行专业理念,提升理论知识水平和实务技能,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服务,促进专业功能的发挥和专业地位的提升。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者不应因个人问题影响专业判断和服务效能。当无法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协助,确保服务对象利益。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总结实践经验,丰富社会工作理论体系,推动首都社会工作发展。

  第六章 承担社会责任 促进社会和谐

  第二十条 社会工作者应唤起全社会对处在困境中的群体的关注,为其争取资源支持,谋求均等的发展机会,促使资源合理分配,倡导消除歧视,建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应正确引导社会民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工作者应积极宣传、倡导、完善社会政策,促进人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帮助时,社会工作者应动员、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专业支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工作者应促进社会民众对不同文化的尊重和理解,营造包容、和谐的社会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最终解释权归北京社会工作者协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