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农业大学章程
序言
东北农业大学,1948年8月创建于哈尔滨,始称东北农学院,是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创办的第一所普通高等农业院校,为黑龙江省属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农业部共建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东北农业大学,中文简称为:东北农大。学校英文名称为: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EAU。学校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街59号。
第三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同意,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调整津贴分配;
(七)对国家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等以及所接受的捐赠资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六条 学校坚持*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努力建设“国际知名、国内同类院校一流、具有我国北方现代农业特色的高水平农业大学”。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坚持“立足龙江,面向‘三农’(农村、农业、农民),发挥优势,积极服务”的办学宗旨,努力为国家现代农业发展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成果、智力支持。
第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努力培养理想信念坚定、眼界胸怀广阔、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适应未来职业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功能
第九条 学校开展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校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求,积极发展继续教育。
第十条 学校学科专业涉及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等门类。坚持以农科为优势,以生命科学和食品科学为特色,积极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并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生命线,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监督与保障体系,设立教学督导与评估组织,实行教学基本状态监控,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协同创新,建立和完善以成果产出、创新水平、社会贡献为导向的学术评价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政、产、学、研相结合,积极促进科技成果推广与转化,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推动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弘扬,促进当代先进文化的创新与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东北农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对学校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按照议事规则代表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党委常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议事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及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议事规则,研究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按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各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由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下设专门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每届5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津贴分配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学校在基层部门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校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参与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到两年召开一次。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设置党政职能、教学辅助及直属机构。
各机构根据自身职责,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职能。学校对各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隶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自主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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