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广州企业信用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GuangZhou Enterprise Credit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GZECP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广州地区有合同关系的企业自愿组成,并经广州市民政局核准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专业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指导会员依法签订、履行合同,引导会员诚信经营,营造社会信用环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广州市天河路112号901-9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企业信用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促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开展企业信用教育,培训企业信用管理人员,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
(三)组织开展企业信用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研究企业信用发展动态,建立企业信用理论,提出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四)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公示活动;
(五)建立本市会员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库,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类企业信用事务及信息服务,开展法律咨询、企业资信调查、信用查询等各项服务,推进信用服务产业的发展;
(六)推广合同示范文本和“两证书”制度,帮助、指导会员依法签订和履行合同,开展合同咨询工作,增强会员运用法律、法规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自律行为;
(七)根据会员的要求,调解涉及会员的合同纠纷;
(八)汇编合同法律、法规等刊物,为会员提供合同法律事务服务,指导会员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开展与国内外企业信用方面的学术交流和合作,了解国内外企业信用管理的先进理念和做法,组织考察活动,以信用搭台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建立“广州企业信用网”,为会员提供信用信息交流、企业介绍、产品推介、人才招揽等服务;
(十一)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建立企业信用监督和惩戒制度;
(十二)接受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的委托,从事企业信用责任意识和企业信用状况方面的调查研究,开展有关社会活动;
(十三)承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委托事项和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本市企业及社团组织,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的个人,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重视合同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会活动,并建立联络员制度。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进行监督;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获得本会帮助解决合同方面的困难;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承担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完成本会授权、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为本会的各项活动提供方便;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协助本会会员间合同纠纷的调解工作;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每5至50名会员推举会员代表1名,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在换届选举中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理事变动时,由秘书长提出新的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并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费额。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对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0年4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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