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导师评选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学分制改革,加强我校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本科生导师在教书育人中的作用,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单项奖励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二条 我校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的教师。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候选人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恪守教师职业规范,热爱学生,责任心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有奉献精神。
2、认真履行本科生导师的各项职责,开展指导活动效果好,工作计划、工作记录等教学工作档案规范完整。
3、担任本科生导师满一届,年度考核达到受聘岗位要求。
4、在担任本年度本科生导师期间,依据《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的考核评价标准,综合评价优秀,排名处于学院前30%。
第四条 凡担任本科生导师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申报资格:
1、不服从本单位统筹安排的导师制工作任务。
2、担任导师期间发生过教学事故。
3、学生未参加考核评价,或学院未开展考核评价。
第五条 在符合评选条件的基础上,导师指导的本科生获得校级及以上奖项或成绩突出,可优先参评。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六条 评选每年开展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总人数的.5%。
第七条 学院设立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
并根据本办法和《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制订适合本院实际的评选办法,具体负责本科生优秀导师奖的推荐工作。
第八条 评选程序如下:
1、符合候选人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学院评选委员会根据学校及学院评选办法,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确定本学院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
3、学院将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名单向全院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对学院上报的本科生优秀导师奖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结果在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九条 获奖教师由学校发文表彰,授予“重庆师范大学本科生优秀导师奖”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并记入教师档案,作为业绩考核和晋升的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须提交书面署名异议材料,口头异议、匿名异议一律不予受理。各学院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异议的调查,必要时可进行会议复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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