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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民事起诉状范本

更新时间:2023-08-06 02:22:37 来源:高考在线

  最新的民事起诉状范本1

  原告:孙某某,男,xxx年11月8日出生,汉族,XX市人,公民身份号 码:xxxxxxxxxxx,系死者之子,现住址xx市xx西路。联系电话:

  原告:夏某某,女,xxx年1月10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系死者之妻

  原告:孙某某,女,xxx年5月20日出生,汉族,XX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系死者之母。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年11月16日出生,xx省xx县xx村。系鄂xxxxx号车驾驶人。xxxxxxxxxxxxxx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省xx县XX村。系鄂xxxxx号车车主。xxxxxxxxxxxxx

  被告:x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xx区建设大道518号18楼。

  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400000元;(第一被告已支付120000元除外)

  2、依法判令第三被告在保险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的范围内优先支付;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年6月17日,第一被告驾驶第二被告所属的鄂AXX号车与杨XX驾驶的Kxx号车相撞,造成杨xx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xx市公安局xx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第一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杨波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查,鄂Kxx号车在第三被告处办理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20万元商业险及不计免赔各一份,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期限以内。后原告为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向被告索赔,但被告拒不赔付。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上列诉讼请求。

  此 致

  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 月 日

  最新的民事起诉状范本2

  原告:陈xx,性别:女,民族:汉,1971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原告:陈xx,性别:男,民族:汉,194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被告:张xx,男,xxx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文清路28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xxxx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xx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xx,该公司经理。

  被告:xxxx南新源稀土荧光材料厂,住所地:xx县红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xx,该厂厂长。(该厂可能已经注销,但该合伙企业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公司),廖xx是合伙负责人。

  被告:廖xx,男,xxx年10月生,汉族,xx省xx市xx区人,住xx市xx西府隍庙背9号。

  被告:xx集团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东阳市xx镇.传真: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xx,系该公司董事长。手机:x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饶xx,男,成年,汉族,xx省xx市xx区人,住xx市环城路14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张xx归还借款本金312万元,支付利息156万元,违约金4900万元,合计支付伍仟叁佰陆拾捌万元。

  或1: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清偿本金加利息及违约金的债权9950726.68元。

  2、 依法判令其它4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标的5368万元时)

  3、 本案诉讼费由5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年3月5日,张xx向原告陈xx借现金500万元,并由蔡xx律师起草借款协议书,陈xx代陈xx签字后,借款协议书产生法律效力。但至xxx年底,被告张xx恶意违约,伙同廖xx、饶xx、何xx共同策划了一起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恶意诉讼,xx头牌律师,理工大学教授xx违背职业道德,帮助张xx搞恶意诉讼,12月23日xx中院在查封陈xx多处时值370万元现值1000万元房产之后,又滥发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陈xx的500万元借款。xx中院xxx年12月23日发出的(xxx)xx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张xx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冻结陈xx、陈xx在你处的股权转让款壹佰壹拾万元正(含股权转让款利息),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禁止向陈xx、陈xx及他人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一个虚假诉讼标的只有80万元的官司财产保全需要那么多吗?说明这起虚假诉讼完全是为张xx想赖账服务的。

  xxx年1月7日,xx中院法官xx、温xx,明知法律却故意违反法律,对来xx代陈xx讨要约定还款付息的陈xx实施“突然袭击”,当面送达了虚假诉讼案的起诉书,传票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并进行长时间谈话,作了笔录,企图套取口供。在这起虚假诉讼案中,法官xx、温xx,xx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留下了张xx、廖xx、xxxx、饶xx故意共同侵权损害原告和xxxx公司合法正当权益的证据。1月7日当日在蔡xx办公室我批评了张xx,张xx说:“xxx年12月18日起诉状与他无关,是廖xx和东阳人想害陈xx,要搞死他”。当时蔡xx、马xx在场。我还在xx公司的起诉书上写了四句话:疑义相与析,奇文共欣尝,糊涂“何xx”,官司必自伤。xxx年1月7日用蔡律师的传真机,传真到xxxx何xx办公室。后来xxxx经过调查澄清,xx公司申请撤诉,损失了7758.5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027元和一大笔律师费。是否还有与法院法官打交道的交际费,我不知道。

  《补充协议书》中陈xx与张xx明确约定:“若本协议得到切实履行,陈xx保证不追究张xx借款协议的违约责任。”从2008年1月8日到今天,张xx没有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切实履行《补充协议书》,故陈xx仍有权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张xx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与张xx共同侵权的其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事发突然,陈xx那天心理压力很大,深感廖xx、张xx在xx办人情关系案的政治能量十分巨大,联想在xx中院已经打过的四个官司,几乎没有一个公正的判决,而且有的是xx中院法官故意判错的。深刻认识到xx中院某些法官“非常懂法但敢于违法”。其中承包合同官司当时还在xx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毫无音讯,谁都说没有希望,都说即使抗诉后,再审也很难胜诉,直到xxx年11月12日才终于有了纠错的(xxx)xx中民字第19号判决书,公正改判。所以,陈xx那天非常气愤,也非常悲观,忧虑这一实在反常的恶意诉讼之后还会有多少个恶意诉讼?为儿子陈xx忧心。

  xxx年1月7日在xx回xx省的火车上,陈xx与张xx通了很长时间的电话。最终口头谈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蔡xx和马xx作为中间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张xx在蔡律师起草的协议上亲笔作了修改,蔡律师将张亲笔起草的协议稿传真给我xx的办公室,然后我打电话给马xx表示同意,约定第二天传真至xxxx公司请在那里的.陈xx签字盖章,我第二天坐长途汽车去了东阳xx。也就是说,传真订立合同时,xx在xx,xx在xx,我在东阳xx。我看到的传真件是董事长何xx的办公室转交给我的,我之所以这样做,我需要第一时间了解xxxx的态度,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因为后来张xx及xxxx既不同意转让股权,也不肯还本付息结清债权。陈xx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开庭前,由于时任宁波市市长的毛光烈(现任xx省副省长)非法干扰司法,据说他亲笔书写的批示把xx市人民法院院长吓坏了。该案xx市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而是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从此这笔债权拖了下来。

  张xx一个小老百姓,很难说动毛光烈冒天下之大不讳非法干预司法,我怀疑是“xxxx”有人给毛光烈打招呼,做了工作。

  因为蔡xx律师的语文水平不高或是太高,对“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有错误理解,后来又忘却初心故意曲解,又常常以法律权威自居,其对自已撰写的“协议书”真实意思的解读不准确,误导了“xxxx”,误导了“xx公司”,误导了张xx,或许不是故意的,但却给多方造成了严重后果,官司久拖不决,曲折反复。直到xxx年1月,“xxxx”终于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主动邀请被侵权七年的xxxx法定代表人陈xx到东阳市xx谈判,达成了和解协议,给了1000万元。陈xx认为事情了结了,很满意,但我很不满意。因为那次谈判我没有参与,没有将张xx的债权义务一并处理好,且打包费太少,我为他设定的底线1500万元没有达到。由于xx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判决和执行非常偏面,甚至是明目张胆的违法,xxxx向张xx付了612万元,且什么都没有拿到,经过艰难诉讼,通过两个民事判决(xxx)xx民二初字第3号,(xxx)xx中民二终字第78号生效才确认了其中的300万元享有25%,股权但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拿到股权。另外的312万元26%股权再也不可能拿到了,只能主张债权本金及利息。xxxx公司没有将陈xx500万元债权转让款记入账中,更没有付过陈xx一分钱了,好在是亲兄妹,没有打官司,但心里肯定不愉快。

  11月17日xxxx公司决定将标的1000万元左右可主张债权转让给了陈xx和陈xx,踏上了更艰难更有希望的诉讼之路。我认为五被告这1000万元债权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赔偿标准张xx和陈xx《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然有效。请贵院认真审理、公正判决。

  诉请如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按蔡律师发明的惩罚性违约金约定计算,张xx至少应付陈xx4900万元违约金)。

  具状人:陈xx 陈xx

  xxx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