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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更新时间:2023-08-07 09:52:27 来源:高考在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次修订)》(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西科学技术奖的四个类别奖项(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维护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五条 广西科学技术奖所授予的公民、组织,是指在桂的公民、组织,或与在桂公民、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含港澳地区)的公民或组织。

  奖励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称“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

  第六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公民、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下设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奖励办公室为奖励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主任1名。奖励办公室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广西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中,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科技成果,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的贡献。

  第十条 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以下简称特别贡献奖)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广西科学技术奖各奖项一等奖且时间满3年(可以是上述获奖项目为基础的组合项目,但必须突出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组合的其他成果必须是上述获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延伸派生出的密切相关的成果);

  (二)获奖以后仍继续进行后续研发创新,并保持其成果的先进性;

  (三)推荐前仍在实施,并实现技术的重大创新或在科学理论上有重大突破(影响);

  (四)项目核心技术拥有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五)对推动行业(学科)科技进步起重要作用,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广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特别贡献奖每年授奖项目不超过2项,单项授奖单位数不超过10个,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员,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自然科学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七条 自然科学奖各等级单项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第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