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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申诉的一般流程

更新时间:2023-08-10 21:24:20 来源:高考在线

申请再审、申诉的一般流程

  一、再审、申诉的提起

  1、谁可以申请再审、申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申请再审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

  (2)对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案外人;

  (3)上述当事人或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继受人。

  2、申请再审、申诉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3、在何时申请再审、申诉?

  (1)申请再审期限: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提出申诉的期限:申诉没有期限限制,如果当事人找到新的证据或事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均可提起申诉。

  4、向哪个部门申请再审、申诉?

  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5、申请再审、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再审、申诉一般应提交以下材料:

  民事申诉状;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再审判决文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明;

  律师事务所函;

  原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

  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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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申请再审、申诉时需要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再审、申诉的审查

  1、审查的期限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

  2、审查后的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三、再审、申诉案件的审理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申诉;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当事人认为还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的,还可以继续申请再审、申诉;

  4、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