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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更新时间:2023-08-04 16:40:56 来源:高考在线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制定了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规范我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工作进一步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切实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优化创新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著名商标认定是指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以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77号)的有关规定认定著名商标。

  第三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目的是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使用自主商标,丰富商标内涵,重视商标知识产权创新和保护,提高商标知名度,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内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推动创新型安徽建设。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应严格、准确、依法开展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促进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的健康发展,支持帮助企业合理实施商标战略。

  省工商局应指导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

  第五条 省工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复审和审查工作;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评审和审定工作;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对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予以核审。

  第六条 商标局根据著名商标所指的类别和特性,从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包括各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专家和有关人员。

  第二章 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一节 申请著名商标应具备的.条件和材料

  第七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商标注册人;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3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申请人有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同行业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省内或者省外同类商标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并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第八条 申请著名商标应当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一)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件及其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及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的复印件;

  (四)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的书面材料;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额、纳税额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省外同行业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它材料;

  (六)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材料;

  (七)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是否选择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申请材料不作为著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条件;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帮扶、指导申请人做好著名商标的申报工作。

  第二节 受理、初审、复审和审查

  第十条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和本细则进行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按《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向省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对经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上报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案件材料及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复审材料,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建立登记簿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商标、商标注册人、请求认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来文日期、签收日期、材料名称、份数等内容。

  对在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中,申请人提交补充证据材料的,商标局在相关申请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之前可将补充材料内容纳入申请材料予以整理。

  第十四条 商标局可以就涉及拟申请著名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和相关技术性等问题征求有关处室或有关部门的意见。

  商标局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有关情况,也可根据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五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由商标局局长主持召开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并提出初步意见。局务会的参加人员不得少于全局人员的三分之二。会议应做记录。

  第十六条 经商标局局务会讨论,形成符合著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初步意见,报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经分管副局长审核后在本省公开发行的报刊及省工商局门户网站发布审查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公示期内,对拟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有异议的,由商标局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调查审理,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异议不成立或者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三章 评审、审定与核审

  第十七条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按照《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条例》的规定对商标局提交的著名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研究评审。

  第十八条 评审会实行票决制,每名评委一票,每个申报著名商标企业得票数必须达到参会评委的半数以上方可通过。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认定的著名商标由商标局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经审定拟退回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商标局根据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的核审意见,按照相关公文办理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认定的著名商标。省工商局向申请人颁发安徽省著名商标证书。

  第二十条 商标局对认定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应及时立卷归档,以备存查。著名商标认定的材料应一案一卷,保留期限为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复审、审查、评审、审定、核审程序中认为不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一律作退回处理,由省工商局分管副局长批准。根据省工商局领导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发文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所在地的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对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其中发展潜力好的企业(法人)继续列入著名商标帮扶计划,及时指导其争创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四章 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本次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或续展认定的申请资格。

  中介代理机构向申请人表示或暗示其代理行为与著名商标认定结果存在必然联系,向申请人承揽代理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上述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

  第二十三条 商标局和各市、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列为廉政风险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风险点管理。

  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受理的著名商标申请材料时,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决定上报著名商标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时,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商标局在组织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和提交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著名商标认定时,省纪委、监察厅驻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派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著名商标认定审查期间,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商标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情况和意见应书面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从事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和按照相关要求不应公开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以及从事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的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商标法》、《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工作程序》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到期续展认定的安徽省著名商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