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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诉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17 19:10:38 来源:高考在线

  2016民事申诉状范文1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xxxx年11月24日出生,住xx县xx州镇城北路x号,电话:xxxxxxx。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xx年9月26日生,住xx县xx州镇城北路x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x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xx县xx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xx6年认识, xxx9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xx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x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xxx6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xx8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xx0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xxxxx)”在《xxx》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xx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xxx1-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xx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xx0)xx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xxx0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xx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xx0年11月18日至xxx0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xx0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xx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xxx0年11月18日至xxx0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xx0年12月4日至xx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xx0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xx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 (xxx1)xx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xx1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xx、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xx1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 (xxx1)xx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xxxx)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x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xx1年3月2日,在xx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xx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xxx0年到xx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xx1年3月3日至xxx1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xx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xx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x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xxx1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xxx1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xxx1年8月2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x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x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xx履行。

  刘:我也同意。——摘自xxx1年8月24日上午9时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询问笔录》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xxxx)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xx1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xx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xx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xx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xx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xx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一二审法官为达到证明申诉人“转移财产”和“实施家庭暴力”可谓煞费苦心,多处故意扭曲事实,应该不仅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xx州镇城北路83号的面积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