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株洲年休假实施细则
2017株洲年休假实施细则出台了,标志着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年假将有“规矩”可依,下面是相关内容。
《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将正式出台,这标志着单位工作人员带薪休年假将有“规矩”可依。
带薪休年假,是每一位职工的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却一直难以落实。据统计,2015年我市市直机关(参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纳入实施带薪年休假范围(不包括执行寒暑假制度的各类学校)的人数为10621人,应休未休假天数46296天,占应休假天数的35.5%。
《细则》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配偶的护理假)的假期以及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次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3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每应休未休年休假1天,工资报酬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
针对带薪休年假落实难现象,《细则》也有相应规定。
依据“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不休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休假,应报上级党委或政府分管负责人批准。
同时,机关事业单位不落实《细则》规定的,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单位还应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如果还拒不落实,单位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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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湘政办发[2015]38号)等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连续工作”和以下“累计工作”的时间,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条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含配偶的'护理假)的假期以及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被立案审查机关认定无违法违纪的人员,单位应安排其补休,或按规定向其发放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五条第(二)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七条
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因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荣誉性休假和康复疗养活动,不计算为当年休假时间。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如从实行寒暑制度的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到不实行寒暑假制度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原单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数须冲抵当年应休带薪年休假的天数。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分段安排次数原则上最多不超过三次,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单位安排的特殊工作任务等,不能在本年度休年休假的,单位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本人的意见后,取消其休假计划,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毎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即:年休假每日工资报酬=本人全年工资收入&Pide;全年机薪天数(261天)×300%(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即其余200%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中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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