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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二审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3-08-13 05:30:06 来源:高考在线

  离婚二审上诉状1

  上诉人任XX,女,37岁,汉族,XX市人,XX市XX公司副经理,住XX市XX区某路XX号。

  被上诉人史某,男,40岁,汉族,XX省某县人,XX市XX工厂推销员,住XX市某区XX路XX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5月10日(xxxx)某民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X(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说:“鉴于原告收入丰厚,有足够的经济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因此本院认为孩子归原告抚养有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长。”据此将婚生女孩史X判归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认为此项判决不当,判决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第一,上诉人一直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与上诉人结下了浓厚的母女情谊;而被上诉人近十年来在XX工厂担任推销员,经常出差在外,有时几个月不回家,对孩子生活、学习从来不问,与孩子也没有什么感情。因此上诉人认为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孩子成长,而由上诉人抚养则有益于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孩子成和。第二,上诉人经济收入也不低,完全有力量培养孩子成人。关键不在谁有钱,而在于由谁抚养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上诉人说,他有钱可以请保姆照顾孩子,法院也认为此种说法有道理,试问保姆照顾有母亲照顾好吗?此种说法不合情理。

  孩子判归谁抚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你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原审法院根本没有征求孩子的意见,就主观决定了。孩子听说随你生活哭了几天,说不愿意与父亲一起生活,愿意同母亲一起生活。请上诉审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办事,考虑孩子的意见,将孩子改判归上诉人抚养。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一份。

  上诉人:任XX

  离婚二审上诉状2

  上诉人:****,女,xxx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住址:xx市****

  代理律师:xx,xx市鉴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男,xxxxxx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住址:xx市****,电话:

  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

  住址:xx市****,电话

  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

  住址:xx市**** 电话:

  上诉人不服×××人民法院(20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具体上述请求及理由是:

  上诉请求:

  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依法对×××区人民法院(20xx)房民初字第772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改判: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或依法发回重审。

  上诉理由:

  上诉人系xxxx年嫁到****,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前夫,****系****的父亲,****系其母亲。上诉人在xxxx年9月跟****离婚,系法院判决,法院没有认定****在外有第三者,也没有对共有房屋进行确认和分割。本次一审诉讼,上诉人主要是要求确认和分割共有财产,但一审法院没有正确的判决:错误的'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导致上诉人在西东村居住生活二十多年,到现在一无所有的离开,还要抚养女儿,上诉人现在在外租房子(见租赁协议)。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一 原审法院认定关于分家协议关于认定房屋的分割部分无效是错误的。

  上诉人跟****结婚就在150号居住,并先后生了一儿一女,在女儿六岁的时候,在村领导和父母及****即、****夫妇在场的情况下自愿分家,有分家协议,这是铁的事实。但原审法院认为,分家协议中明显处分了****、****的财产份额,现****和****对此协议有异议就认定该协议无效,该认定是不尊重事实的:

  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分家单,分家单上的参加家庭成员有徐茂又和****及****、****、****、徐海霞及其他三人共九人;分家单是大家一致的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是有效的:

  在分家单上明显的写有分家的时间是:xxxx年11月8日晚;地点是在老人及****家;家庭成员有:×××二老人及****、****、****、××××分家执笔人是****,分家证明人是:王×××(当时的村领导)、×××。

  分家主要内容是:西边院的房产包括屋内的所有物品归****所有;

  原审法院居然认为明显处分了徐、杨的财产,言外之意是分家时徐杨不在场或没有同意,原审法院的看法是错误的,当时是晚上,是在徐茂又的家中,徐夫妇不可能不在家,当时分家单上写明参加分家的家庭成员有徐杨夫妇二人;

  原审法院认为,现在徐杨夫妇对此提出异议,而不认可该分家单,原审法院的认为是错误的,现在上诉人是离婚之人,徐扬夫妇当然会违背事实站在自己儿子的一面,照法院的看法,如果当事人签订和履行了协议,现在打官司,如果一方对协议提出异议,法院就考虑异议成立,那合同岂不成为了儿戏!

  派出所分户时,村里已经出局证明,证明房子即150号院有上诉人的份额;

  二 原审的程序违法:

  关于该院,是以****夫妇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原审法院应当对此进行审理和处理;

  上诉人在一审中向法院提出了录音证据,证明分家单×××是承认的,但原审法院居然只字没有提,这是重要的证据,原审应当认真分析审理和采纳。

  ****是当时分家执笔人,法庭应当让其作证,而****居然违背事实站在被上诉人一方,其代理陈述是不真实的。

  三 原审判决没有达到司法定纷止争的目的,上诉人无论如何是不能信服的;

  上诉人在此生活、居住二十年,明明是分家了的,但现在原审判决居然驳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目前没有房子居住,还要抚养女儿,原审的判决是错误和不公平的。

  综上,上诉人作为一个弱女子,只有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恳请上一级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对本案做出公正的处理。

  此致

  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xx 年 2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