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被告 姓名,性别,X年X月X日出生,民族,职业(如农民,干部,退休,无业等),工作单位,住址(现住……)。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用具等各项费用共计XX元;
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金XX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何时何地因被告何因造成原告人身伤害,原告于何时在医院住院X天,共花去医疗费X元、护理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元、残疾用具X元,以及原告无法上班所造成的误工费X元。原告受伤后,被告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XX元。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相关部门的`鉴定书、认定书、医疗费发票、单位证明等。
此致
闽 清 县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X份
起诉人(要求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所需材料包括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起诉状副本份数,应按被告的人数提交;证据份数与起诉状一致。
【扩展】对哪些行为应认定为侵害人身权的行为?
根据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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