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XX市XX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XXXX商会是以在XX市境内常驻或长期从事工商业活动的XX籍公民创办的企业为主体,团结XX籍在XX地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发、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XX市XX籍工商界人士,以凝聚XX工商界力量,聚合XX工商业资源,挖掘XX工商业优势,传承XX工商界文化,弘扬XX工商界精神为使命;以团结友爱,诚信务实,科学创新,共赢发展为精神;以服务会员、服务XX、贡献XX为宗旨。本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XX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XX市和平区南京路305号经济联合大厦23层23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向会员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开拓创新,为XX的稳定和XX经济发展服务。
(二)培训服务:组织会员参加高端论坛、各类培训、企业管理讲座、经济学术报告会,促进会员企业从业人员的基础管理水平和综合决策能力的提高。
(三)信息服务:建设网站,定期编辑发行商会刊物,传达中央、XX市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和法规,介绍XX及XX两地政治经济动态,加强会员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惠互补。
(四)协调服务:关心XX驻津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努力为会员单位提高效益作好服务。
(五)维权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为保障会员利益服务。
(六)交流学习:组织成功的会员企业进行经验介绍。积极开展行业内、跨行业、跨地区的交流、学习和合作,帮助会员发现新的商机。
(七)搭建平台:利用商会平台,举办各种联谊活动,促进XX驻津企业、在津工作的XX籍人士和社会各界拓展交际空间,增进了解,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发展更具活力。
(八)公益服务:鼓励并组织会员从事公益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1-6人、秘书长1人,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1-3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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