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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09 23:32:58 来源:高考在线

  社区股份合作社示范章程(20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权属,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两个积极性,巩固壮大集体经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促进社区“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立木渎镇金星村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实行独立核算,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社受村党支部领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本社所属的集体财产、土地、山林等经营性、资源性、非经营性资产,均为本社全体成员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肢解。

  第五条 本社所在地:xx市xx区xx镇xx村(xx镇中山西路29号)。

  第二章 社员与股权

  第六条 社员。截止于20xx年x月x日(以下简称截止日)。户籍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及正常婚入3年以上的村民,历年由村经济合作社统一变更户籍后户口不在本村,但尚未安置就业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承认本章程,取得基本股股权的,以及取得分配股股权的现职村干部,均为本社社员。

  截止日后增加的本村户籍人员,不再分配股权;截止日后随年龄增长的人员不再另增股权。

  第七条 股权。本社设集体股和个人分配股,其所有股权均归本社集体,个人取得的股权只享有分配权。股权不得继承、转让,不得买卖、抵押,不得退股提现。

  第八条 股权设置。

  (一)股权设置比例:

  1、集体股:占总股本的8%,持股者为本社。

  2、个人分配股:占总股本的`92%,并按户发给股权证书。

  (二)个人分配股设定:

  1、基本股。截止日户口在本村(除买入户口、历年照顾迁入、土地工配偶、婚配未满3年、有退休养老金的人员外)和六组由村统一农转非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得1股。

  2、现职村干部分配股。按镇党委、政府批复设立。

  3、享受股。

  (1)户口在本村和六组由村统一农转非的人员中,年满 10周岁,但不足18周岁的人员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人员,每人得0.3股。

  (2)通过买户口,入户本村,按买入户口时年满18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得0.5股。

  (3)土地工配偶,指本人由村统一以土地工安排户口迁出就业,但婚后配偶户口要求迁入本村的,每人得0.5股;其子女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的每人得0.3股。

  (4)历年照顾迁入户口,本人得0.5股;其子女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每人得0.5股;10周岁以下每人得0.3股。

  (5)知青家属及子女,指知青响应国家号召来村后婚配,知青本人由国家安排就业,家属子女户口随迁出村,但截止日未安置就业的,家属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子女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子女每人得 0.18股。

  (6)下放老职工家属及子女,指按国家政策,国有企业职工下放到村,其家属、子女户口按政策已迁出本村,但截止日国家未安置就业,家属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子女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子女每人得 0.18股。

  (7)本人要求农转非,占用村农转非指标,户口迁出后,截止日工作未安置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每人得0.6股;年满10周岁,不足18周岁的每人得0.3股;10周岁以下的每人得0.18股。

  (8)正常婚入人员未满3年的每人得0.5股。

  (三)未经董事会决定,不得任意增减股数或资本金。

  (四)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股红分配:

  1、被劳改、劳教的人员,在劳改、劳教期内的。

  2、违反国家法律、地方法规、计划生育的。

  3、股份分配权证转让、买卖、抵押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股权:

  1、迁出户口的大中专学生学期毕业的。

  2、义务兵役期满在外供职的。

  3、上年度死亡的。

  (六)凡下列情况之一者,仍享有股红分配:

  1、迁出户口的大中专生在校期间的。

  2、义务兵役期间的。

  (七)户口在本村,但按现行规定未取得个人股股权,今后年度退保金低于本社社员个人分红的,经由董事会批准可适当补助。

  第三章 股份与管理

  第九条 股份。本社总股份由集体股、个人分配股两部分构成。总股本以截止于2001年5月31日,经苏州市永信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净值为基准。

  净资产总值为4295.44万元;总股份513.8股。每股为 8.36万元。其中:

  1、集体股:42股,计351.19万元。

  2、个人分配股总数为471.8股,计3944.25万元。

  第十条 原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的农业用地、山林、河塘等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文化卫生等福利设施以及无形资产暂不折股,这些资产由本社统一管理或发包、发租。今后国家征用土地,除地面青苗费归经营者外,其他补偿一律属本社所有。

  第十一条 本社负责经营和管理上述资产、股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社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凡拥有本社股权的人员,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二)有承包、租赁、购买集体资产和受聘的优先权;

  (三)享有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和集体福利;

  (四)有权对本社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向上级反映或举报。

  第十四条 凡拥有本社股权的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本章程、《市民守则》和《村规民约》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社区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类税、费;

  (四)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义务。

  第五章 组织与机构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本届社员代表共42名,社员代表由村党支部提名,公开征求意见后产生。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半数以上社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力: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和批准本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 (决)算和分配方案;

  (四)听取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讨论和通过董事会提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董事会

  董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执行机构。董事会由5人组成,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在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聘任、解聘本社所属部门的负责人;

  (三)负责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

  (四)决定发展计划、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审批下属企业年度计划和财务预(决)算及分配方案;

  (五)决定本社内部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本社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人员不得由董事、财务负责人兼任。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民主理财小组检查本社财务,并定期公布;

  (二)对董事成员、董事长执行社务进行监督,对董事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章 财务与管理

  第十八条 本社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会制度(试行),实行民主理财和监督。财务收支情况和资产营运情况,向社员公布,实行社务公开。

  本社的财务部门,负责对下属企业实施财务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本社所有的财产,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固定资产必须按规定提取折旧。

  第二十条 本社贯彻勤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社员三者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七章 收益与分配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资产发包、出租、转让的增值部分和其他相关的经营性收入。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指当年的各项收入,减各项支出(包括村务支出),减应缴纳的税金。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的转让、征用等收入,暂以集体积累的形式扩充发展基金,经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商定,也可提取一定份额参加分配。

  (一)股红分配顺序:本社当年可分配收益中,提取 60%~70%公积金(发展基金)、公益金,其余的30%~ 40%按股分红。

  (二)粮差补贴。(注:从2004年开始,该社区成员全部按失地农民补偿政策执行,粮差补贴全面取消)

  1、原无田队发给的粮差补贴,按镇规定每人每年发给 198元。

  2、农户将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流转给本社后,发给粮差补贴每人每年198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股红分配,严格遵循股权平等,同股同利的原则,每年一次。在每年年终结算后于春节前兑现,凭股权证书领取。股权证书限作领取红利的凭证,不作其他使用。股权证书遗失时要向本社报失,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本社为了发展需要,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适当调整当年提留和分红的比例。

  第二十三条 本社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不可预料的自然、市场变故而造成减收或亏损,可减发或停发当年红利,但第二年不再补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