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书 篇1
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xxx,女,xxxx年11月28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x大街2号402房。
电话:
被申诉人(原终审上诉人):xxx,男,xxxx年7月27日出生,xx省xx县人,住xxx街18号第三幢504房。
电话: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离婚纠纷一案,由xx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现申诉人不服该院作出的(xxx)中中民终字第xx号判决,特提出申诉,申诉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申诉请求:
1、 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终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除对婚生儿子的抚养权处理和共同财产部分计算有误,本院依据查证的事实予以变更外,其余可予维持。原终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xx省中山市人民法院(xxx)中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第一、三、四、五、七、八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婚生儿子宋xx由宋xx负责抚养,严xx一次性支付 66500元给宋xx作为宋xx的抚养费(按每月500元从xxxx年12月起计至宋xx18周岁时止)。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六项为:银行存款共 1941750.57元,由宋xx、严xx各占一半。四、将原审判决严xx应当支付给宋xx的存款由211874.94元变更为447491.73元。针对上述判决,申诉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
一、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有错误。
(一)夫妻感情破裂,并导致离婚是由于被申诉人的过错造成。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诉人与江苏盐城一姓朱的女子关系甚密,并已经生有一子。20xx年1月17日,申诉人在东悦轩酒楼看到被申诉人与该酒楼服务员朱某搂抱在一起,据朱某的同事和朋友反映,被申诉人与朱某已生有一子,朱某也正是因为有了身孕而不得不辞职,离开酒楼。此外,朱某怀孕后,其男友很生气,举报到东区计生办。东区计生办也证实,确曾要求过朱某交出计生证和结婚证,否则要强行堕胎,后朱某谎称回家取就一去不返。事后,被申诉人宋xx替朱某交纳了一笔高额担保金。被申诉人的上述重婚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原终审法院却不顾事实的真相,反而认为是申诉人严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判定严xx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此事实认定缺乏足够的证据。其一,被申诉人提供的巡警证明只是巡警个人事后的主观臆断,并非巡警在执行公务时给当事人录的口供,也不是公安部门认可的巡警日记、报告。光凭申诉人在大街上与两个男的争吵就能断定申诉人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吗?如果要认定不正当的感情关系,为什么不找当事人来问了清楚,难道第三人的主观猜测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吗?其二,被申诉人出示申诉人的电话记录,以此称申诉人与陈xx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原终审法院在没有找陈xx来查证的情况下就片面地采纳了被申诉人的主观猜测。综上,原终审法院并没有认定清楚离婚的过错方,片面地采纳被申诉人的单方证据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二)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已经用于买房和消费的款项重复计入夫妻共同财产,如此重复计算是错误的。申诉人名下的部分存款已用于购买房产和生活消费。其中,45 万元用于入股中山市新图房地产经营服务公司,该公司于20xx年5月11日成立,申诉人占有90%的股份。此外,购买阳光花地703房、雍景园E2- 802房所支付的首期人民币245800元,703房装修款18.5万元,均是申诉人从上述款项中支付。原终审法院在计算夫妻共同财产时,并没有扣除消耗掉的款项,更错误的是把款项跟所购买的房产加到一起,无形中加大了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申诉人目前的财产状况,其做法更是加大了申诉人的负担。
(三)申诉人并没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申诉人所保管的1910000 元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申诉人于20xx年12月6日转出的20万元,20xx年1月26日至同年10月20日从股票帐户转出80多万元,其后申诉人又转出数笔款项到其母亲梁凤姬的帐户上,上述款项均是申诉人归还父母和亲戚的借款。原终审法院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都不予采纳,而一味片面的采纳被申诉人的意见,实在让人费解。此外,被申诉人是于20xx年10月24日提起离婚诉讼,也就是说上述存款转出期间申诉人、被申诉人还未进行离婚诉讼。申诉人并没有预计到被申诉人会起诉离婚,从申诉人一审期间不同意离婚可以看出,申诉人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与被申诉人打离婚官司的.,因此,申诉人根本没有理由会转移财产。根据《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构成一方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条件是离婚时,而申诉人的上述行为均发生在离婚诉讼之前,上述款项也已用于偿还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四)原终审法院在证据的采纳上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对申诉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一概不予采纳,终审判决也呈一边倒,实在让人怀疑该判决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终审法院非但没有照顾女方的权益,反而严重偏袒被申诉人一方。在一审的时候,申诉人曾要求法院调查被申诉人xxx三个银行帐号的存款情况,但法院并没有积极地调查,给申诉人的结果只是 “已注销”,并没有告之注销的原因,也没有告之注销的时间和注销前的存款状况。相反,对申诉人的存款帐户,法院能查得一清二楚,包括帐户在注销前的资金流动情况,每一笔细帐等等。为什么法院对申诉人的帐户能查得这么清楚,而对被申诉人的帐户却一无所知呢?此外,被申诉人上诉状中称自己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要创造者,较之申诉人,实际具备较好的经济创收条件。既然如此,被申诉人为何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中,一再称自己没有财产?法院查到被申诉人存于中国银行中山支行帐号为xxxx帐户内余额5000元、帐号为xxxx帐户内余额14390.25 元,存于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分行帐号为xxx帐户内余额为15.3元,上述三个帐号的存款仅为19405.55元。作为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创造者,拥有一位百万家财的妻子,法院能查到的就只有一万多块钱吗?可见,光是法院的调查取证就如此不公正对待,由此得出的判决何以公正?何以让人信服?这就是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吗?
(五)原终审法院将申诉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的过错方,将婚生儿子宋xx的抚养权错误地判给了被申诉人。原终审法院认为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纠纷的全部过错责任”,这是缺乏证据,不顾事实真相所作出的错误结论。被申诉人宋xx在外与朱某发生不正当关系,连儿子都已经生出来了,朱某的同事、朋友以及东区计生办都可以做证,为什么法院在没有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对申诉人提交的证据不予采纳?而对被申诉人提交的纯属个人意见的证明为何却如此执着?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的感情关系,是其导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本案的过错方是被申诉人宋xx,申诉人严xx是丈夫的离婚闹剧中的受害者。因此,按照对子女的抚养权有利于无过错方,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婚生儿子宋xx应该由严xx负责抚养。
由于宋xx从94年开始便很少回家,在外寻花问柳,根本没有做到丈夫和父亲应尽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只能和儿子一起回娘家居住,申诉人不单只做到了一个母亲应做的,还为儿子提供了一切优越的条件,在外祖父母家,宋xx得到的不单只是母爱,还有外祖父母的关爱,唯一缺少的是什么?是父爱!在离婚诉讼期间,被申诉人强行带走儿子宋xx,不让其回外祖父母家,以至后来才出现其所谓的“宋xx自20xx年1月起随被申诉人宋xx生活至今”的说法,原终审法院更以次为由将儿子判给宋xx抚养。让人不解的是,原终审法院为什么只采纳被申诉人一方的证据而对申诉人一方的证据不予理睬?短时间与婚生儿子宋xx生活在一起就能说已经尽到了抚养的义务吗?20xx年1月之前,宋xx都是跟母亲和外祖父母生活在一起,申诉人严xx难道就没有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吗?
此外,婚生儿子宋xx已经9 岁,能按自己的意志发表意见,由于长时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对母亲的感情非常深厚,其多次向被申诉人要求回外祖父母家均被阻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3条第2项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可予优先考虑。
(六)本案是离婚诉讼,申诉人并不是本案的过错方,因此原终审法院判决申诉人承担比被申诉人更多的诉讼费没有法律依据。被申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感情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应当承担导致本案过错的全部过错责任,应当承担比申诉人多的诉讼费。由于原终审法院严重偏袒被申诉人,导致诉讼费的判决上也出现不公正。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亦有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上存在错误,所以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是错误的。而终审判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维持、变更原审判决亦为错误。
综上所述,由于原终审法院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所以申诉人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受理,并撤销原终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责令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此致
中山市人民法院
申诉人:
20xx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原终审(xxx)中中民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申诉书 篇2
申诉人:XX,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 ;电话:
被诉人:xx市XX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xxxxx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xx年1月7日至20xx年9月7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400元;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xx年1月至20xx年8月期间申诉人垫付的社保费2,052.84元;
三、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
四、裁决被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xx年7月至9月7日克扣及拖欠的工资4,883.68 元,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xx年12月7日入职被诉人,担任商场部销售员,月工资2,800元(基本工资2500+300元车补)。20xx年7月,被诉人将申诉人调入团购部。20xx年9月7日,被诉人将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认为,被诉人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诉人入职后,被诉人一直未与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诉人曾于20xx年8月拟与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但申诉人签名后,被诉人并未向申诉人提供其签章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被诉人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400元(2800元x8个月)。
二、申诉人在职期间,被诉人一直未为申诉人缴纳社保,申诉人被迫通过另一家公司自费缴纳社保,其中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共计2,052.84元,该社保费应由被诉人向申诉人返还。
三、20xx年9月7日,被诉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以申诉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非法辞退申诉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被诉人应向申诉人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600元(2800元x2)。
四、申诉人20xx年7月的工资,被诉人仅支付1360元。被诉人辞退申诉人时,也未结清申诉人20xx年8月至9月7日的工资,以上克扣及拖欠的工资共计4,883.68元(7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1360=1440,8月份拖欠工资2800元,9月份拖欠工资为2800x5/21.75=643.68),同时,被诉人应依法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1,220.92 元。
因此,申诉人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依法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日期:20xx年 月 日
申诉书 篇3
投 诉 人 姓 名与身份证一致性别 身份证号必须填全
联系电话 必须真实、有效
通 讯
地 址必须详细、真实、有效邮 编
被投诉人 名 称
(姓名) 必须全称住 所主要生产、经营地址
主要负责人姓 名 性别 联系电话
邮 编
请求事项:(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20XX年X月-20XX年X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20XX年X月-20X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XX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事实与理由:(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我于X年X月进入该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XX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 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 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 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XX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 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 其他情况。
说明: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投诉人无法定保密义务,投诉人坚持要求保密,则视为举报处理。
2、投诉人所填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必须真实有效,否则由其本人承担有关内容不能通知到的法律后果。
本人已阅读并认可以上说明。
投诉人(签名):刘XX
20XX年XX月XX日
申诉书 篇4
被申诉人:金某某性别:男年龄:35岁
职务:教师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二中学
申诉理由:
98年3月4日,我在课堂上不集中听讲,与同桌学生讲话,金老师对我进行了批评教育。但我把教师的话当耳边风。过一会儿又继续在下面说话。金老师一气之下,把我拽到黑板前,挥手打了两个耳光。事后,我感到耳部不适,经医院诊断为外伤导致的急性中耳炎。不遵守课堂纪律,确有错误,但作为教育者不顾《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禁止体罚学生”的法律规定,体罚学生导致严重后果属违法行为。
申诉请求:
要求学校对金老师进行行政处分,并承担1200元医疗费。
申诉人:李某某性别:男年龄:15岁
职务:学生所在班级:某某市第二中学二年一班
申诉人:李某某
20xx年3月15日
申诉书 篇5
被申诉人:崔某某性别:男年龄:51岁
职务:校长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一中学
申诉理由:
98年4月3日,我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讨论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我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数学课没有上,这是我的错误。学校对其按旷职论处,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的全勤奖,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我参加的是县教育学会学术活动(等于上班),学校对其进行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利。
申诉请求:
退回扣发的工资和奖金,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申诉人:张某某性别:男年龄:38岁
职务:教师所在单位:某某市第一中学
申诉人:张某某
20xx年4月9日
申诉书 篇6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民事申诉书范例参考由精品学习网提供!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
1.购销鱼粉合同复印件1份。
2.一、二审判决书复印件各1份。
3.________市_______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1份。
申诉人:张某某
199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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