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发布的时间规定是多少?
【解答】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自招标文件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不得少于20日,对大型设备或成套设备不得少于50日。
相关规定
招标公告公示管理规定
公开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政府采购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及主要表现方式,同时,信息公开也是国际惯例,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都是通过官方指定媒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成员必须统一政府采购的信息发布媒体,并告之WTO秘书处及其他各个成员。在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中,由于行业不同、交易主体及对象不同,在公告公示制度的管理上也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公开是共同的。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公告公示的内容、范围、要求及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做了具体规定。对于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公告的信息内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公告公示的内容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需要公告公示的内容、范围、要求及法律责任,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告公示的内容有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评标结果公告等。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中标候选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对于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当发布更正公告;对于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2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对于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在成交供应商确定2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在公告中标公告和成交结果的同时还应公告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采购人还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定的媒体上公告;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对投诉事项做出的处理决定书,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投诉处理决定公告。
二、公告公示的媒介
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公告发布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经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需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目前,财政部指定《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为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介。
三、公告公示的监督管理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发布公告的媒介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相同。指定媒介发布依法招标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行为,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规避招标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予以处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及处分等。
财政部作为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中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操作中,对不同主体在采购信息发布中存在的违规现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责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并予以纠正和处罚。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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