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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09 20:55:07 来源:高考在线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1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上诉人不服xxxx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xxxxx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

  二、判决被上诉人xxxxx

  三、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应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一审中漏判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xxxxx。一审法院对反诉的回应是反诉主体不符,法律关系不宜与本案合并审理为由,驳回请求。一审法院没有对反诉的事实和理由组织调查,在判决书中又不提出与反诉有关的内容,即漏判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xxxxxxxxx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该赔偿上诉人损失xxxx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一审法院没有查清基本事实,作出判决,依据法律规定,应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综上所述,本案应依法撤销一审无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的错误判决,发回重审。并判决被上诉人xxxxxxx。上诉人相信法官能够公正司法,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不公的判决,并对本案及时作出公正的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高级法院

  上诉人:xxx

  xxxx

  年 月 日

  (二审)民事上诉状范文2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xxx年7月18日出生,现住xx市xx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系xx市xx区富星干货商行业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杜xx,男,成年,现住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11区中部。手机 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年10月11日作出的(xxx)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惠民一初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上诉人的举证责任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如被上诉人对此持否认态度,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视为无证据或放弃举证权利。换一种角度,我们可以设问一下,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抢的货物不是上诉人的,哪么本案中争议的.被抢货物是谁的?因此法院加重了上诉人的举证责任。法院将此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有失公正。

  一审判决在引用法律依据时,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而没有引用与此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亦系适用法律错误。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判决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系对本案定性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判决认为“ 原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故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侵占其货物(价值10000元)或赔偿同等价值的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其原本事实是:“原告在xx市xx区江山路调料食品城进货即将返回时,被告乘机将原告所进货物全部抢走(包括部分发票,对此部分货物原告在本次起诉时并未主张权利),在起诉时仅对被抢的货物但原告依然持有发票的部分侵权行为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等,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抢货物系发票上注明的属原告所购货物。如此判快显然属于主观臆断,而非客观事实,因此一审法院显系认定事实错误,并且显然有失公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已经遭受重大损失,而一审判决却颠倒事实,草率下结论,使上诉人雪上加霜。 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xx

  xxx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