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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修正案股东变更

更新时间:2023-08-05 04:41:02 来源:高考在线

  章程修正案股东变更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阳瑞安文机电

  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3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股东股权

  事宜,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由陈寒星、蔡长惠、陆剑武、胡继勇、胡林明共同出资,设立贵阳瑞安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现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陈寒星、蔡长惠、陆剑武共同出资,设立贵阳瑞安文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原为公司章程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现变更为:xxxx

  xxx年11月3日 全体股东签字:

  章程修正案股东变更2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XX有限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决议一致通过变更股东股权事宜,并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原为第X章第X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二方共同出资,设立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XX年X月XX股东会决议内容。

  现修改为第一章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X、XXX二方共同出资,设立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年X月XX股东会决议内容。特制定本章程。

  二、原为公司章程第X章第XX条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XX 住所: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

  股东:XXX 住所:XXXXX

  身份证号码:XXX

  现变更为:

  股东:XX 住所:XXXX

  身份证号码:XX

  股东:XX 住所:XXX,

  身份证号码:XX

  三、原为公司章程第X章第XX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xxxx

  xxx年11月3日

  全体股东签字:

  章程修正案股东变更3

  根据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增加股东和注册资本,改变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名称为:______________公司。”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条原为:“公司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____万元。”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条原为:“公司股东共二人,分别为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条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体股签字盖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项: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国有独资公司)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项或内容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应经股东签署)。

  2、“登记事项”系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如经营范围等。

  3、应将修改前后的整条条文内容完整写出,不得只摘写条文中部分内容。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4、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5、因转让出资变更股东,若提交的是新章程,应由变更后持有股权的股东盖章或签名。

  6、文件签署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30日内,变更住所为迁入新住所前,增资为股款缴足30日内,变更股东为股东发生变动30日内,减资、合并、分立为45日后)提交登记机关。

  7、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体(或仿宋体)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相关知识

  股东变更章程修正案

  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可见,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后,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被注销,本人退出公司,新股东加入,公司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而新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在转让完成后签发,当然记载的日期是签发日,其出资时间也应是股权完成转让之日。否则,如果记载的是“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则将面临分红的问题,因为新股东既然是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出资,那么其有权分得公司设立时起到转让这部分出资时为止的相应红利,而显然,这部分红利是属于原股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