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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3-08-13 02:43:43 来源:高考在线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 (国标代码:14042)

  第三条 学院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 39号 (邮编:710109)

  第四条 招生层次:全日制本科、高职(专科)

  第五条 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招生政策,统筹学院招生工作,研究和决策招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录取期间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专科招生录取及其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纪律教育和责任约束,学院常设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认真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信访接待工作,及时研究并落实解决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制定我院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我院招生委员会参与编制学院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实行分志愿投档,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即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第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1、专业课组织校考的.省份:优先承认我校校考成绩,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省艺术类专业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专业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陕西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除外)。

  2、专业课未组织校考的省份:专业课成绩采用各省联考成绩。录取时按照文化课成绩合格,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我院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参加全国统考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入学后需要重新修读英语,请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 采矿工程(本科)与煤矿开采技术(专科)专业只招收男生。

  第十六条 在高考总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的考生、政策照顾加分考生以及有其他特长的考生。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收费与奖助学金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我院严格执行2016年陕西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

  一等奖学金:1000元/年/生;

  二等奖学金:700元/年/生;

  三等奖学金:500元/年/生。

  第二十条 单项奖:优秀学生干部奖100元/生;学习单项奖200元/生;自强不息奖100元/生;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100元/生;精神文明奖100元/生;文体积极分子奖100元/生等。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标准:特殊困难3500元/年/生,一般困难2500元/年/生;学院为经济特困学生提供部分勤工助学岗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完成学业后,成绩合格者,颁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位证书。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9-81552000 81552001(传真)

  通信地址:西安市长安区子午大道中段39号 邮政编码:710109

  学校网址:

  招生网址: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从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考生谨防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