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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样本

更新时间:2023-08-06 12:12:04 来源:高考在线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样本1

  上诉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x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xxx, 董事长。

  被上诉人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行,住所地xx市xxxxxxxxxx号。

  负责人xx, 该行行长。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2、将xxx年x月x日、xxx年6月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所生纠纷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于xxx年x月x日、xxx年6月x日、xxx年9月x日签订了三份不同的《借款合同》,其中xxx年x月x日、xxx年6月x日签订的《借款合同》标的额远少于400万元。被上诉人将以上三个独立的合同纠纷合并起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之合并立案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为此,上诉人提起管辖异议,被驳回,上诉人认为:

  一、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理由不成立。

  该裁定书驳回上诉人管辖异议的理由是“原告工行xx支行与被告xx公司所签订的三份借款合同的主体和标的都相同,原告工行xx支行一并起诉并无不妥,且起诉标的亦符合本院的受案金额范围。”该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学界通说认为,民事诉讼中标的指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三个借款合同乃三个民事法律关系,标的怎么可能相同?!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三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依法不能由xx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立案受理并合并审理,其中标的额不足400万的两个合同纠纷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区人民法院审理。

  首先,我国民事诉讼法律没有案件可以合并立案受理的规定,程序法是公法,法无明文即禁止,因此,xx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三个借款合同纠纷合并立案受理(其中两个标的额不足400万元,依法xx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管辖)明显错误。

  其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民事案件合并审理有两种情形,一是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有两人以上,必须合并审理,即必要共同诉讼,这种情形下的合并审理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另一种情形是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这种情形下合并审理是有条件的,即需取得当事人的同意。本案中,如前所述,三个合同纠纷,存在三个诉讼标的,显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同种类,上诉人认为尚值得商榷,姑且算是同种类的诉讼标的,上诉人提出管辖异议即表明上诉人不同意合并审理,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不顾上诉人的意愿,裁定合并审理,显然不符法律规定。

  综上,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衡中法立管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明显违法,是错误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三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其中标的额不足400万的两个合同纠纷应依法移送至有管辖权的xx区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实业有限公司

  xx9年6月25日

  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参考样本2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汉族,男, xx年11月1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女,xxx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xx市xxx区xxx路100号。现住xx市xxx区和平路18号21号楼3单元402室。

  上诉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xxx)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将本案移交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2、 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就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被上诉人诉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管辖异议。上诉人认为xx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请求将该案移交有管辖权的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理。xxx年8月5日做出(xxx)历民初字第365-1号裁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认为xx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是个错误的裁定。理由如下:

  第一、 本案认定事实错误。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xxx年经人介绍认识,婚后一直在位于xx市历下区和平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居住。xxx年1月5日孩子出生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一直在位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xx市历城区花园路居委会开具的证明,证明xx市历城区花红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的房屋居住是事实。

  第二、本案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而本案的依法管辖法院应该是xx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综上,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相关知识

  (一)一般地域管辖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