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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上诉状范文

更新时间:2023-08-03 22:16:12 来源:高考在线

3类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马xx,主任。

  被上诉人xx县xx镇xx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戴xx,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牛xx,男,195x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王xx,男,196x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戴xx,男,196x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刘xx,男,194x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广x,男,195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温x,男,195x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被上诉人马xx,男,194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x村。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4)x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或者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xx县人民法院(XX)x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辩称,其只是证明人,而非担保人,但其七人在借款合同上保证人处签章,这一事实已足以认定七人为本案担保人。在无证据支持和信用社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仅仅凭七人陈述,就作出以贷还贷的认定,与民事证据规则并不符合。

  一审法院引用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保证的条款,本案的事实是,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均属时任和现任村干部,信用社假如要与村委会串通,势必要通过村干部也即牛松定等七被上诉人进行,即使本案属于以贷还贷,七人亲自参与合同签订,不可能对所谓的借款用途不知,不存在所谓的信用社欺诈!

  二、一审判决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

  一审法院通过所谓的以贷还贷认定,从而得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对于以贷还贷行为,从最高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到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司法解释、最高院和省高院及其他法院众多判例,均不认定以贷还贷违法,不知道xx县人民法院从何处得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结论!一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结果却也与合同有效时的判决结果毫无二致,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三、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从而很自然地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理由错误且与判决结果互相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

  XX年x月二十五日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诉人:XX,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XX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XX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XX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XX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XX城区人民法院(2005)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 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年8月16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