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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考考生守则

更新时间:2023-08-04 17:19:07 来源:高考在线

  艺考考生守则

  笔试部分

  一、认真遵守主考院校有关考试纪律和规定。

  二、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校考《准考证》按考试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未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

  四、进入考场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书包、手机等物品须提前自行妥善保管。

  五、进入考场后,按要求入座,并将《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放在桌子左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考试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六、考试时,只能使用黑色字迹钢笔或者签字笔答题。考场内不得传递文具、用品等。随身携带的'手机等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须放置在考场“物品存放处”。考生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且没有放置在考场“物品存放处”的按作弊论处。

  七、领到答题纸(试卷)后,应当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号等信息。凡漏填、错填或者字迹不清的答卷影响评卷结果,责任自负。遇到分发错误及试卷字迹不清、漏印、重印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询问。

  八、开考信号发出后,考生方可答题。考生应在答题纸的密封线以外答题。不得在答题纸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中只能用同一类型和颜色字迹的笔。

  九、考试中途不准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方可交卷离开。

  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刻停止答卷,待监考员收取并核查无误后,再依次退出考场。

  十二、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面试部分

  一、认真遵守主考院校有关考试纪律和规定。

  二、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校考《准考证》按考试安排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未带《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的考生一律不得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含侯考、备考场所)。

  四、进入考场(含侯考、备考场所)时,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无关的物品。书包、手机等物品须提前自行妥善保管。考生将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的按作弊论处。

  五、进入考场(含侯考、备考场所)后,将《居民身份证》和《准考证》备好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考试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

  六、考试中途不准离开考场;考试结束后及时离开考场。

  七、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安静、自觉维护考场良好秩序。不准吸烟、喧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将号牌、所抽试题等相关考试物品带出考场。

  八、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条款进行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