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赔偿行政申诉状 篇1
申诉人:xxxx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梆子井邮编: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xx电话:xxx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
地址:xx市xx区三间房乡东柳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xx
申诉人杨xx诉被申诉人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简称乡政府)强行拆毁xx市xx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其全部厂房、资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2013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用长达五年时间,无中生有的以“xx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有效(【2009】行监字31-1号)”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xxx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京二分检行监[xxxx]18xxxx0459号)重新采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中行终字第437号)裁定书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关于xx市xx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认权利归属、责任承担划分发生了严重错误,再一次提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被申诉人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对xx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申诉请求
1、申诉人诉求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2、申诉人诉求乡政府以相同厂区、厂房面积(526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场所恢复原状或以现价赔偿。现价为:3万元/平方米计算,诉求赔偿1578万元;赔偿生产设施、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让xx公司尽快恢复生产、营业。
事实与理由
1、乡政府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毁坏全部机器设备是行政违法行为。
(1)xxxx年10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有二、三百村民、民警将xx公司包围,事先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向xx公司做出通知或出示法律依据,就强行将xx公司全体职工驱赶到公司大门外,并粗暴阻止现场记者(《中国律师》陈秋兰、《工人日报》田杰)拍照、录像,对这突如其来的拆房、毁物行为,xx公司不知所措,现场xx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李金平让赶紧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证据1)。转眼间xx公司全部厂房被夷为平地,全部机器、设备被砸在废墟中(证据2),给xx公司造成巨额经济财产损失(证据3)。企业职工露宿街头三天三夜,xx公司从此停产、停业,走上漫长的行政诉讼之路。
xxxx年11月4日xx公司以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不作为为案由,向xx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xx市公安局在京公法复(xxxx)第291号《xx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书》中告知:“由乡政府组织定东村村委会有关人员将xx公司所在院内所有房屋拆除。”由此,xx公司才知道是乡政府组织村民强行被其拆毁。
(2)xx公司所在地于xxxx年7月正式公告列入xx市人民政府(京政地[xxxx]第96号)征地拆迁建大学生公寓,xx公司被正式列入征地拆迁(证据4)。乡政府没有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办理对xx公司全部房屋拆迁审批手续,更没有与xx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对其实施强行拆除。事实是,乡政府强行拆除xx公司后,却在原地上建起了豪华乡政府办公大楼(至今没有建设批准手续,属违法建筑)。
申诉人的理由:首先是,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最高基本大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是,严重违反了《xx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的规定。三是,严重违反了国办发(xxxx)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利,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一规定。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是,乡政府作为被告在十年的行政诉讼中,对其拆房毁物行政行为没有给出任何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政府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常识。申诉人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对这种拆房毁物的政府行为依法做出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
2、xx公司前身原xx市xx金刚石制品厂(简称原金刚石厂)整体(机器设备、建筑物、流动资产)资产都被列入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归属改革范围,全部资产都依法确认归自然人杨xx个人所有。
(1)原金刚石厂成立于二十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八十年代,完全由法定代表人杨xx个人出资所建,挂靠在xx市xx区管庄社区经济管理中心(简称经管中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科技型企业,承担了我国“863”高科技项目——CVD金刚石的开发与应用,也为我国军事工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九十年代被命名为xx市“星火企业”。建厂之初,经管中心暂时借给原金刚石厂二间木板房、三间砖房临时办公之用(后全部拆除),并明确规定其它生产用房由其自建(证据5)。
经申报xx市xx区规划局批准,由定州建筑公司张国祥所建(证据6):金刚石制品车间、金刚石拔丝模具车间、拔丝车间、切片车间(证据7)。
1997因与xx第二外国语学院联营组建开发、生产旅游工艺品公司,xx市工商局指定xx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和xx市博询审计事务所,对原金刚石厂全部厂房、资产进行了审计、核实、评估。经管中心对原金刚石厂全部房屋出具了拥有所有权的《证明》(证据8),列入(97)中兴评字第3008号《评估报告》(证据9)的房屋为478平方米,原值50.2万元,评估值37.36万元。对原金刚石厂全部资产审计后,出具了(97)京博询验字第042号《验资报告》(证据10),全部资产总计价值1544525.25元,所有者权益1183506.68元。
(2)原金刚石厂作为全部房屋产权所有人,一直遵照地税局要求,依法交纳房产税(证据11)和土地使用税(证据12)。
(3)《租房协议书》是原金刚石厂已被列入集体企业所有制产权归属改革后,乡政府利用原金刚石厂还不知道已被列入征地拆迁,用极低的租金为诱饵,别有用心让定东村委会与其所订。租赁房屋是原金刚石厂东墙外、原种子公司有11间房屋的小院(证据13),年租金1.6万元,租期五年。《租房协议书》(证据14)中的房屋与原金刚石厂自有房屋没有任何关系。
xxxx年5月1日,《租房协议书》刚刚签订一个月,企业所在地就被正式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定东村委会就以拆迁为理由要求与原金刚石厂解除《租房协议书》,归还原种子公司11间房的小院,因原金刚石厂已支付了1.6万元的年租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所以原金刚石厂拒绝这一无理要求。
xxxx年定东村委会以原金刚石厂未付租金为案由,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证据15),要求无条件解除《租房协议书》。法院一审判决:“xxxx年5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无效,将位于xx市xx区梆子井南侧的房屋11间腾空,连同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交给原告(【xxxx】朝民初字第14968号)”。二审判决:“维持【xxxx】朝民初字第14968号民事判决,赔偿被告8万元经济损失(【xxxx】二中民终字第2632号)”。
(4)原金刚石厂xxxx年列入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归属改革后,首先由主管机关xx区管庄经济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据16),证明原金刚石厂:“1987年成立,当初该企业申报时,我单位未进行过实际投入,实际出资人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现有资产归企业法定代表人杨xx所有,我们不持异议”。据此,xx华龙会计师事务所xxxx年11月22日出具了华会审字(xxxx)第285号《审计报告》(证据17)。审计结果是:“根据主管单位xx市xx区管庄社区经济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该单位申办时未对其进行过实际投入,实际出资人为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杨xx,且贵单位的现有全部资产归自然人杨xx所有,贵单位提供的xxxx年10月31日资产负债表反映的资产总额为1587183.26元,负债总额434216.49元,所有者权益为1152966.77元”。
对原金刚石厂整体(全部)资产核实、评估前,先由原金刚石厂填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证据18),将企业整体资产(158.22万元)其中:机器设备(23.71万元)、房屋建筑(34.85万元)、流动资产(100.16万元),整体资产全部详细填报清楚,再由主管机关审批通过后,xx市德昊资产评估事务所据此对原金刚石厂整体资产进行实物核对,账面核实,于xxxx年11月23日出具了德昊评报字(xxxx)第112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据19)。列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的全部房屋是:楼房195平方米、北车间76平方米、西车间120平方米、门脸房135平方米,总计建筑物526平方米。全部房屋、资产评估后所有者权益983453.46元。
申诉人的理由:首先是,原金刚石厂全部房屋始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之前,获得了规划部门批准。原金刚石厂一直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的规定一直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二是、xxxx年5月1日原金刚石厂与定东村签订的所谓《租房协议书》,早在xxxx年朝民初字第14968号就已判决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租房协议书》早在十三年前就已解除失效,今天用来否定xx公司对其全部房屋拥有所有权,完全暴露了当初的目的和用意。原金刚石厂有几十名职工、四个生产车间、职工宿舍、职工食堂、配电室、锅炉房、厕所等一应俱全的生产企业,建厂近二十年的企业从未租用过他人的房屋,更不可能在企业列入产权归属改革后与他人签订自租自房的所谓《租房协议书》。三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产权归属改革做出了具体规定和明确要求,财清字(xxxx)13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中第一款:“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在国经贸企(xxxx)第895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和xx市xx区人民政府朝政发(xxxx)第18号《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查和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都明确了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3、xx公司是自然人杨xx以原金刚石厂整体资产为资本金注册成立,xx公司对其全部房屋、资产都拥有不可否定的所有权。
(1)原金刚石厂整体资产经审计后全部所有者权益1152966.77元依法界定归自然人杨xx所有,经评估后所有者权益为983463.46元。原金刚石厂主管机关xx市xx区管庄经济管理中心于xxxx年2月20日依法与杨xx个人签订《(企业)产权界定协议书》(证据20),界定所有者权益983453.46元,百分之百归属杨xx个人所有。
(2)原金刚石厂集体所有制产权归属改革后,全部产权都依法确认为私有性质,两种所有制企业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和相互替代关系,企业名称要依法变更重新登记注册。经申报,xx市xx区工商局(京朝)企名预核(内)变字(xxxx)第10407788号(证据21)批准为xxxx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提出企业改制方案(证据22),经管中心同意(证据23),报请xx市xx区国资委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证据24),再由xx市华龙会计师事务所对界定为杨xx个人所拥有的注册资本金983453.46元依法进行核实、验证,出具验字(xxxx)第052号《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证据25)。xxxx年7月25日xx市xx区国资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对原金刚石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审查、核准后,依据国经贸企(xxxx)第875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中第八条:“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式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依法出具了朝清办(xxxx)26号《关于对xxxx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定书》(证据26)。“对(原金刚石厂)审计后账面所有者权益1152966.77元,评估后所有者权益983453.46元(审计、评估基准日xxxx年10月31日)予以确认。”
(3)xx公司自xxxx年7月成立,一直依法交纳房产税(证据27)和土地使用税(证据28)。因xxxx年10月19日xx公司被乡政府强行拆毁后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9年xx公司实在无经济能力再交纳两税,受到地税局罚款处罚(证据29),经申请(证据30),地税局批准xx公司暂停交纳两税。
(4)xx公司被正式列入京政地(xxxx)第96号征地拆迁建大学生公寓后,乡政府为否定xx公司全部厂房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为将强行拆毁xx公司合法化,让三间房乡定东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证据31),把xx公司全部房屋说成是占用乡里的,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违法建设,骗取xx市xx区规划局监督检察科出具《拆除通知》(证据32)。
xx公司xxxx年1月28日对xx市xx区规划局提起行政诉讼后,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朝行初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认定:“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xx市xx区规划局xxxx年11月20日向三间房乡定福庄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拆除通知》中将京通路南侧梆子井村西侧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设,原告xx公司为京通路南侧梆子井村西侧的房屋使用人,故其认为该通知将其所有的房屋认定为定东村委会所有是错误的,影响了相关权益。在诉讼中,被告xx市xx区规划局撤销了该《通知》(证据33)”。
申诉人的理由:首先是,国务院《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xxxx】第895号)中第二条,明确定性、“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对原金刚石厂整体资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流动资产)经审计、评估后,全部依法界定归自然人杨xx个人所有。xx市xx区国资委清产核资办公室依据国经贸企(xxxx)第895号中第八条的规定出具的《关于xx市xx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朝清办【xxxx】第26号)完全是法律行为。二是,没有朝清办【xxxx】第26号《产权确认书》自然人杨xx就无权以原金刚石厂整体资产为资本金注册成立xx公司,其全部房屋也就不能成为xx公司全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xx公司全部房屋都是原金刚石厂始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xx公司xxxx年7月成立,全部房屋、资产都是原金刚石厂整体资产经产权归属改革而来。所以xx公司对其全部房屋、资产都拥有不可否定的所有权。四是,xx公司做为一家合法民营企业,从未与任何单位与个人签订过租用房屋合同,也没有自行建设过房屋,始终以全部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向国家交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五是,乡政府为了将强行拆除xx公司房屋合法化,把其全部屋都认定是占用乡里的违法建筑,对这种错误认定xx市xx区规划局和xx区人民法院都依法做出了纠正。
综上所述事实和理由,xx公司对全部厂房享有不容否定的所有权,其全部资产都是合法有效的私有财产。乡政府组织村民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毁坏全部生产设施、设备,已经构成程序违法和侵权违法。因此,申诉人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原告xx公司虽主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但并不能出具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有效证据([xxxx]朝行初字第182号)”(附件1);不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xx公司向一审法院举证的《关于对xx市xx区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朝清办[xxxx]第26号)不是认定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有效凭证([xxxx] 二中行终字第437号)”(附件2);不服xx市高级人民法院在(xxxx)高行监字第537号(附件3)中用一审同一理由驳回xx公司的申诉请求;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髙人民法院以“xx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有效([2009]行监字第31-1号)”(附件4)为理由驳回xx公司的申诉请求;不服xx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京二分检行监【xxxx】118xxxx0459号)(附件5)以否定《关于对xx市xx区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xx市朝清办[xxxx]第26号)为理由驳回了xx公司的抗诉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高检发[xxxx]17号)第五条、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申诉人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恳请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依法追究xx市xx区三间房乡政府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责任,赔偿xx公司厂房及一切经济、财产损失。让xx公司尽快恢复生产、营业,职工有活干。
拆迁赔偿行政申诉状 篇2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开发 楼盘(位于 )需拆除乙方正在使用的沿街楼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房屋拆迁赔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房屋基本情况
第1条:1、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一层 平方米;二层平方米;附属物。
2、所有权人:
3、房屋性质:经营性用房。
二、甲方义务
第2条:甲方以回迁的方式对乙方拆迁的以上房屋及附属物给予赔偿。
第3条:回迁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
1、回迁安置房屋位于齐晏大街以南、向阳路以西,楼房东墙距向阳路路中心 米,该距离不得相差5米。
2、回迁安置房屋为一层门头房,门头朝向需面对齐晏大街,南北贯通,向南需有门、有窗、可做门头房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东西长度为27.14米。
3、回迁安置房交房标准: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通水、电、暖;墙面、门窗、卫生间等达到可营业标准,该房屋因水、暖管道等因素造成使用的面积不可超过总面积的1%,若超出总面积的1%部分,需另增加使用面积或经济赔偿(按市场售价为准)。
第4条:
1、回迁交房日期:自乙方房屋拆迁日起 三 年内即
2、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回迁房屋交付日,甲方负责向乙方赔偿房屋租金,每年 元。若甲方未按期交付回迁房屋,超出时间甲方向乙方赔偿的房屋租金按10%每年递增。
第5条:甲方应在交付回迁安置房后三个月内为乙方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6条:因回迁安置房面积不宜分割而多出赔偿乙方面积部分,甲方以不高于3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给乙方;乙方拆除面积超出安置房屋面积部分,甲方以市场价格给予赔偿。
第7条:若甲方无法交付回迁安置房或交付的回迁安置房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乙方要求,乙方有权拒收回迁安置房,甲方需以现金人民币1500万元给予乙方赔偿。
第8条:抵押担保:甲方以 作为本合同的担保抵押给乙方,并从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抵押手续,且甲方承担相关费用。如果不能按时交房,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抵甲方赔偿的回迁安置房,甲方应在一个月内将抵押物过户给乙方,并承担相关过户费用。
第9条:担保方责任:甲方需找乙方认可的单位或个人来担保本合同的覆行,若甲方未按合同条款约定交付回迁安置房,担保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全部责任。
三、乙方义务
第10条: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完成第8条和第9条的条款后,乙方应在15日内交房或拆除。
四、其它:
第11条:未尽事宜双方可另签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12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提交齐河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13条:本合同一式4份。自甲、乙方及担保方签字、盖章、公证处公证后本合同生效。
1、甲方抵押物的相关证件和手续。
2、回迁安置房屋的相关图纸
拆迁赔偿行政申诉状 篇3
甲方:(拆迁入)
乙方:(被拆迁人)
经xx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许字( )第 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甲方在 范围内拆迁,进行 项目建设,需要拆迁乙方的住宅房屋,依据《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拆迁补偿事项,订立如下协议:
一、乙方房屋位于 街(路) 号 栋 层 房间 建筑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
经房屋拆迁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乙方房屋 成新,评估单价 元/平方米,计 元;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建筑成本 元/平方米,价格调整系数 ,价格补贴 元/平方米,计 元,面积补贴 平方米,计 元,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总计 元。
二、乙方自愿选择 的拆迁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应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元货币补偿款。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屋位于 街(路) 号 栋 单元 层 朝向 房间, 建筑结构,建筑面积 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系期房的,附产权调换房屋的设计平面图,房屋建筑面积以产权部门初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所调换房屋价格 元/平方米,计 元,于 年 月 日前 向 方支付产权调换差价款 元。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乙方,并于年 月 目前负责办理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所涉及的契税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搬家补助费 元。
实行货币补偿的,甲方按照lO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3个月,计 元。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且乙方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 个月,甲方按照 元/平方米月标准支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先预付 个月,计 元,其余部分在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
四、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甲方,并由甲方到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五、本合同订立后 日内乙方应迁出,并将房屋交给甲方;同时甲方将上述各项费用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六、本合同盯立后,甲方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和设计。
七、本合同订立后,双方应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责任。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拆迁实施单位各一份,送拆迁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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