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村民自治章程
为了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等,桥冲村发布了新的村民自治章程,下面是详细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居务管理,实现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之目的,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联系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人口管理
第二条 实行人口规范化管理,建立户口簿和计生台帐管理制度。
第三条 凡确需分户或开户的,先经村民小组同意,报村两委会研究批准,报派出所后重新登记造簿,方可分户或并户。
第四条 暂住户口,经批准回村定居的非农业户口,必须登记在有联系的常住户口的户口簿里。
第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对未达到婚龄不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出具结婚介绍信。严禁非法同居。结婚应领取结婚证。
第六条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小孩,坚持计划持证生育,对无证生育者,按计划生育政策处罚,实行一孩上环,二孩结扎,计划外怀孕引流,杜绝多胎。
第三章 土地管理
第七条 村内所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耕地、水塘地等,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土地实行二轮承包,承包期30年不变,原则上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承包人在承包期内对土地使用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承包者,由本人申请,经居、组同意,可以免包,但必须承担土地以外的一切社会经济义务。
第九条 承包期内,承包户应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在承包期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土地,积极配合村集体进行农田基本建设,修建道路、建校等公益事业工程的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不正当行为阻碍、刁难。对无理取闹者,造成后果将追究其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承包人有保护、合理利用耕地的责任,严禁在承包土地上任意挖土、盖房、采砂或将土地转化为其它非农业用地,违反者,除责令复耕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村各项收入,包括农户上交的税费任务,企业上交的利润以及其它收入,要按有关项目入帐,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根据“居筹乡管”的要求,村应将各项收支按月到镇农业综合站及时报帐。
第十四条 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加强财务监督,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或口头公布,交给村民一本“放心帐”。
第五章 综治管理
第十五条 不得侵占、破坏公路、桥梁、沟渠、塘坝和其它公共设施,严禁在公路上挖沟排水、打场晒粮、堆积粪土、砂石等,严禁砍伐,损坏道路两旁的树木,严禁在沟渠两岸种植庄稼。
第十六条 不打架斗殴,不辱骂他人,不造谣生事,不搬弄是非,不制造事端,不酗酒滋事,不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不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
第十七条 严禁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严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
第十八条 不得用下流语言或举动引起纠纷,不得有调戏妇女或其它有作风化的'行为,不得虐待老人、儿童、严禁弃婴,溺婴,禁止歧视、虐待和残害妇女。
第十九条 严格用电管理,不得破坏电力设施,杜绝偷电现象发生。未经电工同意,不得随意接电用电、私自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 提倡*精神文明,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活动及其它不文明行为,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不搞陈规旧俗,实行火化“一刀切”。
第二十一条 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相互合作、建立良好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活动中,要自觉服从镇、居、组安排,不争电、不争水、不争场所、不争农具和设备,不随意移动土地标志。
第二十三条 在通风、采光、排水、通行、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和统一规划,本着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合理解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损害集体和相邻关系。
第二十四条 对饲养的家禽家畜,饲养人应对其严格管理。造成他人财产或农作物损害的,视其情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加倍经济处罚,受损农户,不得在田间投毒,违者视情节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其监护人应加以约束和管理,对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二十六条 村民要遵守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民主管理
第二十七条 每10-15户选举产生一名村民代表,每季度召开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必要时可临时召开,讨论研究本村重大事情,并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居委会布置主要工作任务和其他重大问题,一律由村集体研究决定,必要时通过表决,不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十九条 实行居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村民代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条 村班子成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廉洁勤政,不以权谋私,不侵占群众的利益,带头艰苦创业,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全体公民都要遵守执行,对违反本章程者,视其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村两委提出条款,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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