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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自治条款归纳

更新时间:2023-08-18 21:09:52 来源:高考在线

  《公司法》给了股东足够的“自治”空间,表现为尊重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贯彻“自治”原则。《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共计有八大类35处直接授权公司章程作出约定的条款,具体如下:

  一、登记类

  1、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二、对外担保

  1、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有限公司)

  2、第一百零四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股份公司)

  三、出资缴纳义务

  1、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公司)

  2、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份公司)

  3、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分红及优先认购权

  1、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有限公司)

  2、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公司)

  3、《解释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理限制)

  五、表决权

  1、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2、第一百零五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份公司)

  六、人员、职权、会议

  1、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3、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5、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6、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7、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9、第四十九条: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1、第五十一条: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2、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第五十五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4、第七十条: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5、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第一百一十九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17、第二百一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股权变动

  1、第七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公司)

  2、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公司)

  3、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公司)

  八、其他类

  1、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3、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