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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 全文

更新时间:2023-08-15 08:48:30 来源:高考在线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 全文

  为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实施细则 全文

  第一条 为科学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加大产业发展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批复支持青岛西海岸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在改革创新中先行先试精神和省市支持新区加快发展意见,结合《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产业发展十大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4〕1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政策措施,主要涵盖产业基金助推发展、投资贸易便利服务、项目用地熟化供给、提供基础设施配套、支持产业项目融资、补助租购经营场所、扶持企业增资改造、实施人才特区政策、免费实施技能培训、重奖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新区内依法注册、经营、纳税的法人经济实体。符合《新引进项目申报新区政策扶持范围及条件指南》的重点产业项目,新区内现有企业增资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新引进项目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对其他项目,按照申请奖励或扶持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条 提出扶持申请

  对申请新区产业政策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项目引进单位或属地单位等,下同)负责根据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充分考虑项目区域贡献和新区实际情况,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与项目方洽谈协商提出政策扶持申请。

  第六条 分类提报研究

  (一)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符合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确定项目扶持意见,并报区领导小组备案;突破本细则和新区其他产业政策规定的,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二)对拟落户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的新引进申请扶持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将项目材料提交区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投资促进办”)负责结合项目准入选址评审,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部门等相关政策实施单位的意见,并汇总提出项目扶持意见,提报区领导小组研究。

  第七条 签订扶持协议

  对区领导小组和大功能区研究确定予以扶持的新引进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继续洽谈推进,尽快签订项目投资扶持协议。以新区管委(区政府)名义签订的项目投资扶持协议,须经区法制办审核。项目投资扶持协议签订后,项目责任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协议报送区投资促进办和区法制办备案。

  项目投资扶持协议条款,需明确项目注册、开工、竣工、投产时间节点、投资规模及投资强度、地方财政贡献及经济社会贡献、扶持额度及扶持节点、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落实扶持政策

  新引进扶持项目的政策兑现落实,原则上每年一次。

  (一)项目单位于每年年初第一季度,向项目责任单位提交扶持政策兑现申请。

  (二)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投资扶持协议约定及单位申请,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初审把关,待项目满足协议约定条件后,向大功能区或区投资促进办提报项目申请扶持政策兑现相关材料。

  (三)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内项目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原则上由大功能区自主负责。按照先交后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区级实得财力的原则,由各大功能区测算出拟扶持项目年度扶持额度,年底前向区政府提出申请且扶持总额不超过拟扶持项目的区级实得财力,扶持资金的'兑现由大功能区自主研究落实。

  (四)大功能区启动区(转型区)外项目扶持政策的兑现落实,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提交区领导小组,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按照先交后扶持、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区级实得财力的原则,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申请的扶持政策进行合规性认定,经区领导小组研究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职能部门、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属地单位按相关政策渠道兑现扶持政策。

  (五)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区政府研究决策后办理。

  第九条 加强监督管理

  为确保产业扶持政策实现预期效益,对新引进的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由区投资促进办牵头,根据项目实际进展和政策落实进度,组织项目责任单位、政策实施部门及区法制、发改、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方履行协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建设经营等进行绩效评估。区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对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绩效评估结果和审计结果,作为对新区产业扶持政策运行的追踪问效依据。

  第十条 对新引进的扶持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从项目达到开工条件之日起不超过2年,扶持资金兑现期限原则上从项目第一笔扶持资金拨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 对同时获得区级和上级专项资金奖励扶持的项目,按照就高但不重复奖励的原则执行。上级扶持资金高于或等于区级扶持额度的,区级不予扶持;上级扶持资金低于区级扶持额度的,区级补足差额部分;上级扶持资金有配比要求的,按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凡享受本细则相关政策扶持的项目,原则上在新区内的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在承诺经营期限内迁出新区或税收向新区外转移的项目,须返还部分或全部扶持资金,具体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负责予以追还。

  第十三条 本细则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