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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最新版)

更新时间:2023-08-13 19:41:10 来源:高考在线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在校团委具体指导和帮助下的全校学生群众组织。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直接指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接受来自其他各方面的建议和帮助。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带领和引导广大同学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促进广大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坚持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服务,为全校同学的成才成长服务,培养和造就适合**现代化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倡导和组织同学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积极开展和组织全校同学开展学习、科研、文体、社会实践、勤工俭学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们的全面发展,繁荣校园文化。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倾听和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代表和维护同学的正当利益。

  (三)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同学开展勤工俭学、公益劳动等自我服务活动,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全校同学服务。

  (五)发展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合作和交流,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六)认真完成上级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

  第三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

  (一)各级学生会组织应定期向同级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应如实向上级反映情况,及时请示与汇报工作。

  (三) 学生会的各级组织都要执行学生代表大会或者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集体领导、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华中师范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推荐候选人或自荐承担本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对本会的工作有监督、讨论、咨询和建议权。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质询、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罢免本会中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三)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并通过符合本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有权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关心国家大事,遵守国家法令。

  (二)刻苦学习,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校誉。

  (四)支持和配合学生会开展活动。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认真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生代表由基层民主选举产生。

  (一)学生代表大会为5年一届,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由学生委员会负责组织召集和筹备。在特殊情况下,有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须经学校党委批准。

  (二)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选举和决议必须有与会代表三分之二总数以上的同意方能生效。

  (三)在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之前,应成立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简称学代会筹委会),其成员主要由学生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学代会筹委会决定。

  (四)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审议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学生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修改学生会章程。

  (4)选举新一届学生委员会委员。

  (5)征集、汇总提案,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呼请。

  (6)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7)行使应由学生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和执行机关,也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学生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合议制。

  (二)学生委员会委员由现任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各部门部长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每届任期5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院系学生会主席作为学生委员会的当然代表,如不担任该职务,自行卸免,由新任院系学生会主席递补。学代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须经校党委批准。

  (三)学生委员会下设人事工作委员会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监察调研委员会、策划审批委员会、学生会与职能部门学生助理联席委员会和规章制度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主任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担任。

  (四)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重大事项。

  (2)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各项重要工作制度。

  (3)选举校学生会主席团。

  (4)审批学生会各部门工作人员。

  (5)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

  (6)筹备学代会或者临时决定召开学代会。

  (7)审议各部门工作汇报,考核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8)监察学生会大型活动、财务状况等事务。

  (9)其他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交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五人,秘书长一名(聘专职团干担任)。主席因故不能履行主席职责时,由副主席代理,如副主席因故不能代理主席时,由学生委员会讨论推荐代主席,代主席行使主席一切职权。

  主席团职权是:

  (一)执行学生委员会的决定,对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二)任免校学生会各部主要负责人。

  (三)在主席领导下研究部署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四)代表华中师范大学学生会进行对外活动。

  第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下设秘书处、宣传部、学术科研部、社区工作部

  文艺部、体育部、女生部、外联部等部门,各院(系)学生会、年级学生会为校学生会的下级组织,各班级班委会为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聘请校团委专职干部担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指导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年级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二条 院(系)学生会

  (一)院(系)学生会是院(系)学生的群众组织,在院(系)分党委及团委的帮助和指导下开展工作,与校学生会密切合作,在校学生会的协调下完成学校或者本院系的学生会工作。

  (二)院(系)学生会任期一年,其组织机构应与校学生会机构设置保持一致。

  (三)院(系)学生会应执行校学生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积极主动开展本院(系)的工作。

  (四)院(系)学生会应定期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并及时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年级学生会

  (一)有两个以上班级的年级,应产生年级学生会。

  (二)各年级学生会经全年级学生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其组织机构应与校学生会机构设置保持一致。年级学生会在院系学生会的协调和辅导员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班委会为本会基层组织,由全班同学民主选举产生,一般任期一年。班委会应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院、系的各项工作方针和任务的贯彻落实,并根据班里的具体情况,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会干部是学生的公仆,学生会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学生会干部须接受监督、考查、考核。

  第十六条 学生会干部不仅需模范地履行本章程第六条所规定的会员各项义务,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上立场坚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维护学校稳定,支持学校改革。

  (二)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能严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做用。

  (三)工作作风扎实,脚踏实地,多干实事。

  (四)工作勤奋,能按时圆满的完成学生会安排的各项任务。

  (五)具有民主作风,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及时全面地反映同学的正确意见和合理要求;自觉地接受同学的监督,主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遵守学生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学习刻苦,能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七条 学生会干部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按有关制度进行职务变动或予以免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中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