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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8-16 13:40:52 来源:高考在线

海南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为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两部门近日出台《海南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以下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海南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琼财企〔2014〕2021号)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为充分发挥外经贸专项资金的效益,规范资金管理,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下达我省具体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方向的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职责分工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立项,绩效目标管理,

  提出分配意见;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处理质疑或投诉等事宜;负责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范围及对象

  (一)支持建设和完善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成员单位均可向服务贸易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支持申请,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依需求统筹安排。

  (二)支持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为试点地区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服务贸易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三)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服务目录》,鼓励进口国内研发急需的`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等。

  (四)支持其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相关事宜。

  第六条 支持方式

  (一)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的服务贸易公共项目;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支持企业实施的公共服务项目。

  (二)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设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

  (三)采取贴息方式支持服务进口业务。

  第七条 支持标准

  (一)建设类项目按照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性质确定支持比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按中央、省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确定实施。

  (二)贴息支持标准。对企业在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取得付汇凭证的服务进口业务,以服务进口的付汇金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最后一期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支持。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且每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资金申报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本细则等,印发本省推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专项资金年度工作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与单位,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和年度工作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报送相应材料。已经安排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纳入支持范围。

  第九条 资金审核和拨付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根据项目情况,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对审核合格项目,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一)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实施的公共项目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厅局审核,通过审核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建商、签订合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后,由省商务厅根据合同拨付80%项目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支付剩余资金。切块分配的资金,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分配方案,将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二)企业实施的平台类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建设情况进行验收、拨付补贴资金。

  (三)建立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按中央、省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拨付实施。

  (四)支持服务进口的贴息资金按程序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直接报账类项目依申请公开,其他项目在省商务厅网站公示7天。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

  (一)专项资金用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取消违规单位申报中央和地方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3.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未按本办法执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总结报告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应用解释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